《中国式众筹》基础百问(12)

一、中国式众筹与非法集资怎样区分?

从法律角度,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包括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中国式众筹因其独特的内在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规避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

1、面向熟人圈

中国式众筹通过熟人推荐和背书形成熟人圈,既降低了交易成本、选出了靠谱股东,同时也规避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法律风险。

2、人数不超过200人

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中国式众筹作为一种股权众筹,200人是需要极其谨慎对待的法律底线。

3、不承诺回报

创业本身失败率就高,众筹出资人应该是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这一点与传统股权投资并无二致。

区分中国式众筹与非法集资,主要看这三条。

二、中国式众筹为什么能具备强大的抗风险能力?

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1、“小钱办大事、大钱办小事”

对个体而言,众筹是出小钱、玩得起,把项目大风险分解为个体小风险;对项目而言,筹资额远高于项目投入,保证不缺钱,允许走弯路,扛过风险最大的早期阶段。

2、独特的风险识别模式:200人把关

一个项目有多达200人看,即便会出现一些小问题,但不会犯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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