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分则罪名(四)

9.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又拐妇女,又拐儿童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主体是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卖自己孩子和捡来的孩子也构成本罪。

拐卖中的接送和中转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目的。

开始实施拐卖的行动就是着手。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即遂。(拐到手就是)

自己孩子和捡来的孩子不存在拐到手的问题,所以以卖掉为即遂。

为了卖钱去拐孩子定拐卖儿童罪,不为钱的定拐骗儿童罪。

1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与拐卖者商讨价格就是着手。

接收到手就是即遂。拐卖者多重买卖,没能接收到手,构成犯罪未遂。

拐卖者与接收者共谋,结果拐卖者拿钱不干活,拐卖者构成诈骗罪,接收者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此为“不能犯”的情形。

定制拐卖服务为共犯行为。

本罪与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定妨害公务罪,且数罪并罚。聚众阻碍,且为首要分子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以前接收者善待被拐卖人,且不阻碍解救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九改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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