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辱母者”案:“其他”条款扫描法官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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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孝道的山东却做了个不孝的判决:刺死辱母者的于欢以故意伤害被判无期。莫大讽刺。

1,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容易判断。

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是否过当?需要辨析。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这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呢?

3,“无过当之防卫(无限防卫权)”中的“其它条款”。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于欢面对的,并非具体列明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那么他杀了人,还能阻却犯罪么?

这就要看是否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了。

在我看来,多人侵害、长时间拘禁、侮辱母亲、警察不管...,这样的情节,已符合“其它”范畴。试问:于欢还能指望谁?如何才能摆脱犯罪、如何才能制止进一步伤害、如何才能保护母亲和自己呢?

4,法律没错,法官出了问题。

法律是要被适用的。如果法官出了问题,“其它条款”就成了恶人的天堂,弱者的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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