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信息管理基础】【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

文章目录

  •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
  • 1) 信息政策
    • 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
  • 2)信息法律
    • 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文件,有如下四个特点
    • 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原则
    • 信息政策的评价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

国家信息政策的基本要素
国家信息政策的经济问题、法律问题
我国信息法律法规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国家信息法制建设
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原则
熟悉信息政策的评价
信息政策的体系构件
信息政策的含义
国家信息政策体系构建
信息法律的含义、类型
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
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原则
信息政策的评价

【简答】
信息政策的含义、问题以及内容
根据国家信息政策的五个要素分析我国国家信息政策体系建构问题
简述信息法律的含义、类型和立法模式
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原则有几种
简述信息政策评价标准的几种类型和信息政策效益是如何评价的

1) 信息政策

国家信息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或政府为解决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关系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权益、安全问题,保障信息活动协调发展而采取的有关信息产品及资源生产、流通、利用、分配以及促进和推动相关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规划、原则或指南。

由于信息政策涉及广泛的领域,使得信息政策呈现主体多样化、政策价值多元化、政策目标的多重化和复合化等问题。因而,国家信息政策的设计应当走向于整体化的趋势,而不是一种单一领域、单一目标、体现单一价值的个别政策构成的缺乏关联的组合体。

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

面对世界范围的信息化浪潮,我国必须加强和完善国家信息政策体系,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推动社会信息化的进程。我们根据国家信息政策的五个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问题、政策内容、政策形式来分析我国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建构问题。

政策主体—— 政府是国家信息政策的主体,要全面构建我国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广泛领域,而且触动社会各阶层、集团、组织的利益。我们应在依据专业化和协调性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直接牵头,在有关信息管理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各行政职能部门之上,建立一个全新独立的国家信息政策协调委员会

  • 从而减少利益集团的影响,减少不确定性,并且可以做出公平的政策;
  • 同时,具有独立性的政策制定机构将更加趋于专业化;
  • 第三,还可以增加决策的透明性。

政策目标——信息政策目标是指通过制定信息政策所实现的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国家信息政策的目标是:信息服务社会化和通用化以实现公平;信息产业市场化以实现效率;信息管理科学化以保证安全。

政策问题——信息政策问题是指能够列入政策制定议程的客观社会问题,即信息政策应该解决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信息政策问题往往具有复合性和关联性,要求对信息政策从整体上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以便理清信息政策所涉及的各种复杂关系。我们将信息政策问题分为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政策制定的过程就是连续选择的过程,而经济学就是一门研究选择的科学。
当前的信息政策问题主要有
【产业经济问题】

  • 在宏观层次上包括:信息产业发展与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的投资;信息经济测度标准和信息化指标的制定问题。
  • 微观层次上包括:IT行业、网络产业的垄断问题;出版业的高额利润问题。
    【法律问题】
  •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安全问题

政策内容——在进行信息政策的内容划分时,应结合国家信息政策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与矛盾,依据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则,选取合理的角度去分析。可以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加以研究。
A.经济层面:
宏观产业发展的经济问题:国家信息政策是国家管理和发展信息产业、信息经济的方针、措施及行为准则。国家信息政策对于提高国家整体经济素质和实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获取国际竞争中的领先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指导作用。我国应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阶段、信息产业层次水平、技术结构的演进采取相应的具有引导、扶植性质的信息政策,以现有的经济实力倾斜发展高新技术开发产业、信息服务业、信息应用技术、教育产业,重视信息资源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信息业的人力资源投资,注重信息人才的培养和信息教育的普及。
微观市场经济问题:对于微观信息市场应遵循规制与放松规制原则。政府应逐渐从规制政策转向竞争政策,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要实现信息产业由垄断向竞争或有限竞争状况转变,需要渐进过程,而规制是些阶段的主要政策手段。应施行以下政策:第一,价格政策,中国更适合选择基于成本补偿价格机制,而不是固定价格或价格上限机制。第二,税制改革,减少低效率的所带来的经济扭曲。第三,规则和有关政府组织改革。减少腐败,建立有效的均衡机制。第四,法规改革,建立和完善合同法,建立反垄断法。第五,企业的公司化兼并与国际接轨,使企业按商业规则经营。政府应在统一管理、统筹规则、合理配置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市场运作规范、有效竞争政策、放松规制政策,以及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信息网络化发展机制。要在继续支持主导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增加国际竞争力的同时采取放松规制、引进竞争措施,加大对新兴信息服务提供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快速成长,扩大市场占有率。政府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国内外更多投资主体进入电信、出版、有线电视待及其信息服务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充分有效的竞争,促进信息产业整体链条上的每一环节,包括设备制造、软件开发、通信服务、电子商务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快速发展。
B.法律层面: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垄断性的保护制度,它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度和效率。在两者关系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我们制定政策谋求的目标。在制定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时,应该采取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原则,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去保护知识产权。
信息自由流通与信息安全:一方面,信息、信息系统、信息环境的开放性与共享性要求信息在现实世界中自由流通;另一方面,在信息数据广域化、国际化的流通中,信息安全、信息质量都不免让人担忧。信息流通与信息安全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同样成为我们制定信息政策谋求的目标。制定信息流通与信息安全政策应遵循信息流通有限自由与信息流通有限控制的原则。
5)政策形式:政策形式是指政策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宣传、执行政策的有效工具和合法依据。信息政策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并发布执行的有关信息政策内容的文件、指南或规定。我国制定的信息政策主要集中在科技信息政策、信息技术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三个方面。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信息政策的制定原则还不成熟,信息政策内容体系还不健全,属于全国性的国家综合性信息政策的研究显得不足,因而面对许多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领域缺乏应有的导向和约束。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保障。应将国家信息政策转变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2)信息法律

信息法律是指在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利益、权益与安全问题。信息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信息安全法、信息公开法、新闻出版与传播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法等)、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律等。

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文件,有如下四个特点

  1. 国家级立法较少,而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较多。即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是分散于各行政部门里的。
  2. 针对信息产业某个领域、某个现象的法律法规较多,而从宏观上对信息产业的全局性进行把握的法律法规较少。立法主要集中在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的立法、知识产权的立法以及涉及加强电话计费监控等热点问题。
  3. 有形规则与无形规则共存。在实际中,有形的成文的信息法律法规较少,而无形的非成文的信息规则较多。
  4. 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程度为信息法律法规的立法空间设置了特定的边界条件。
    3.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分为:修改适用模式;专门立法模式;谨慎暂缓模式(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中国,国定信息化发展正处在起步阶段,如果制定过多的法律条款,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会对信息化的发展造成限制和影响,而且,只有在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信息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正确、合理、高效的规则)
    4.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基本过程
    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诸国在其国家立法的过程中,基本上都遵循着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排除障碍的基本思路,实行的是一条“政策导向、行业自律、立法规则、逐步统一”的发展道路。

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原则

正确的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来源于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现实典型案例的充分研究。信息政策与法律所指导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制定信息政策与信息立法时除了应坚持一般政策与法律制定的原则,还应当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市场驱动,放松规制
以市场为导向,放松规制,通过竞争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发展是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首要方针。市场和政府是促进信息经济发展的两个行之有效的工具。信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关键在于市场的驱动。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市场规则来指导和规范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我国政府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一直扮演着主导角色,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及其他信息化领域的发展都是在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企业以及社会的各个成员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信息化建设。
我们认为,制定信息政策与法律时,要始终坚持市场驱动、政府放松规制的原则,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电子商务、计算机技术、远程通信技术,建立适当的竞争模式。政府的职能应该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
2.技术中立
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本质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应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任何国家的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脱离信息技术本身的特征和作用。制定信息政策与法律的具体步骤和特定行为都会受到信息技术进步状况和应用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在具体的信息政策制定和立法的过程中,如何使信息技术为建立和完善信息政策法律环境服务成为重要问题。技术中立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在政策法律体系中包含技术规范。第二,在具体政策法律制定中排除技术的影响。
3.国际化合作
国家的信息经济发展与信息交流存在于开放的世界环境中,因而,一国的信息化发展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征。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信息政策与法律时,都十分关注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建立全球统一的电子商务规则是构建国际信息政策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各国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时都注意预留接口,为以他国的游戏规则兼容做好准备,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使自己占有主动地位。

信息政策的评价

掌握政策评价的基本方法对于科学地总结政策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和有效地发挥信息政策法规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息政策评价的标准系统——政策评价标准系统是指用于评估各项备选政策或规划的关于目标范畴的特定陈述系统。其中重要的范畴包括成本、收益、绩效、风险、政治可行性、行政简化、合法性、不确定性、公正和时间安排。大部分评估标准都可归入这四种综合类型。
技术可行性;经济与财务可行性;政治可行性(提出的政策方案是否会被相关集团所接受);行政可操作性
信息政策效益评价——有两个指标:信息政策效益;信息政策效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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