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7-石家庄宋建军案2

一、WWZ转述说,法务总R表态,这个案子涉及安全保障义务,并预测法院会理清各方责任,然后做出判决,而红星美凯龙作为管理方,必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我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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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检索,本案中,尚未查询到【管理方】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红星美凯龙即使作为物业管理人,就本案情形,或也不将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新老建筑法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的义务/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因此责任主体应为工程总包方(施工单位),而非红星美凯龙。

3、本案不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关于本条的规定,因为不是公共场所。同时不适用前条新老建筑法关于本条的规定,因为原告作为承租商户,进入物业进行商铺装修,对物业情况是事先了解并自愿承担了该部分风险与可能形成的危害后果的(如参加体育比赛),因此不属于【前条】规定所包含的应保护对象范围。

4、鉴于本案时间较为久远,相关事实着实无法查清,所以我认为,如果法院要认定责任的,将无法、也不会去对方北公司和红星美凯龙具体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认定,因为无法查清事实就无法认定责任大小并且法院也不会费力去查明红星美凯龙与方北公司之间的委管合同,法院或将直接判决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互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最终适用公平责任或直接认定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除外。

5、我认为本案抗辩点为:

①、即使红星美凯龙是管理方,本案也不属于应由管理方承担责任的情形(详见人损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②、案涉物业已经完成土建工程,已经完成土建工程验收,不存在瑕疵。原告认为案涉物业不满足装修条件的,应当举证证明。

③、即使土建工程存在瑕疵,根据红星美凯龙与方北公司的合作合同,该等责任也应由方北公司承担,与红星美凯龙无关。

④、根据定金协议,原告要进场装修的,需得到红星美凯龙的书面通知,原告应就其属于合法进入案涉物业进行装修的事实举证证明。原告无法证明的,则至少表明其没有取得红星美凯龙的书面同意。

⑤、原告自身具有明显过错;赔偿费用具体数额有待调整。

6、我认为本案关键点为:

①、红星美凯龙/方北公司交付原告进场装修的案涉物业,是否已经满足【安全】要求,即是否属于合格的可交付使用的房屋。

②、因果关系。原告坠楼是由于案涉物业不符合安全要求,还是在商铺装修过程中不慎坠楼。

③、法院如何认定原告进场装修是已经得到红星美凯龙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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