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取证你真的会吗?

    对于诸多情形,通过录音来收集证据,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机的年代,已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尤其是面对强大对手时,录音似乎是最为方便也最为保险的一个收集证据的方式。此外,在当下征信系统欠缺的情形下,在我国内陆地区,肆意撒谎、作伪证的公民大有人在。殊不知,前些天坊间还有人撰文说法庭成了骗子的“天堂”,这话虽然有点夸张,但从侧面说明了,在司法实务中相关当事人在法庭上出尔反尔,不按事实陈述和作证的还是存在。自卫是人的本能,某种程度上讲,利益争执的双方,对于自己做过的事、说过的话,倘若没有任何书面记载,也没有音频、视频等信息记录,在面对说理时,对于自己不利的言辞,一方说谎不承认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此时就算有理的一方也会面对无证据不能证实的地步。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就被大批量的应用于事实真相的证伪。

    录音证据这么好用,那问题来了,作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的普罗大众,如何合规范、有技巧的来收集录音证据呢?偷偷录制的音频是否合法呢?仅仅只有录音能否胜诉呢?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我多年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经验来为各位客官进行一一解答。

    一、法律明文规定录音和录像可以成为证据

    先来打消一个顾虑,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证据。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八种法定证据之一,而录音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行列。所以,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在法庭中使用的,只要音频视频清晰合法,发生纠纷时是可以得到法官的认可的。那问题来了,偷偷录制的视频音频是否合法,审判时能否得到法官认可呢?

    二、偷偷录制的音频和视频分情形方可被法官认定

    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音频视频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制的,这种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由此规定可得知,视频音频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关键在收集到的音视频资料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偷进行录制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法律既然没有明细,那司法实践中法庭又一般如何认定的呢?对于偷偷录制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是做如下认定的:1、提供的音频、视频如果是在和对方当面交流或者通过电话交流沟通过程中获得的,此种情形录制的音视频,一般认为属于合法有效取得,此种手段获取的证据通常也是有效证据。2、提供的音频、视频如果是通过在对方居住场所或工作场所等安装偷录偷拍设备而获得的,一般则被认为属于违法取得,所获取的证据也通产被认定为无效。

    三、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强 

    在司法纠纷中,录音录像证据对许多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笔者要提醒各看官的是并不是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司法审判中,还是存在大量的录音录像证据被有被法院所认可,所谓隔行如隔山,只不过身在行外的大伙鲜少听到罢了。在此,本人也提供些许其他建议,以供大家参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要想使得录音录像证据最大化的能被法官采纳,最好是能有其他相关证据对录音录像中的内容加以佐证。一般来说,倘若仅仅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倘若因为其他原因致使录音内容不清晰、不确切,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会导致有些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证据,最终不能成为法庭审判案件时定案的依据。

    今天就写到这吧,对于录音录像取证的一些实务技巧,待尔等有空时,再和各位客官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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