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买手机遇上消费欺诈

情景1,王先生在2018年7月购买了一手机,价格为2500元,待使用几天后发现,新手机的相册内有于2018年3月份拍摄的多张照片。

情景2,王先生在2018年7月购买了一手机,价格为2500元,待使用几天后发现,新手机的通话记录内存在2018年3月的通话记录。

那么这能否根据消费欺诈的相关规定,主张退一赔三呢?


常见借口:

出场测试拍照、前一个客户在卖场测试新机后未购买(展示机)、绝对属于新机。

这些并不是向我们销售已使用过手机的理由。

上上期文章: 消费欺诈行为

对照上文,似乎并找不到对应的情形,能靠上边的法条只有:“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但这是否需要认定为次品手机才能理赔?进行鉴定、送检,往往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手机和汽车类似,落地降3成,新机和二手手机价格差距较大,以二手手机作为新机销售,不排除以次充好的嫌疑。

参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虽然这属于地方性条例,在四川省范围内实施,但不影响我们参照和借鉴。这不失为一个说服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法院的有利、有力理由。


遇到上述情况的解决途径和注意事项:

解决途径:

1、与商家自行协商。

2、在消费者协会投诉。

3、在工商部门投诉。

4、向法院起诉。

注意事项:

1、注意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明“二手手机”的证据原件的保存,投诉时注意提交截图等复印件。

2、注意发票的开具,发票开具时间结合购机合同,用于证明新机的购机时间。

3、个人意见:非质量问题,不建议进行鉴定、送检。


【阮道明律师183965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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