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转包工程,工人受伤责任怎分担?

建筑公司转包工程,工人受伤责任怎分担?

{原创/2016年11月10日}今天继续分享关于施工工人受伤赔偿的真实案例!

一、案情:2013年5月,***公司承包了*****工程一期工程。同年10月,王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向***公司承揽了上述工程中的一栋综合楼、公寓楼等砌砖、抹灰、贴砖及零星瓦工、时工等工程。2014年3月份,李某经张某介绍进入王某班组负责杂工工作,当时与王某口头约定日工资160元,每天由王某直接向班组各人发放工资或由张某作代表向王某领取工资后再转发给各人。同年5月4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地突然停电其左手食指被搅进水泥搅拌机而受伤,后被王某班组的领班员送往中山市中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左手食指中节近端撕脱性骨折,李某出院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作伤残。之后,李某多次向**公司、王**索赔未果,在2015年**月**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王某连带赔偿89987元。

二、庭审:(1)原告李某称被告王某为原告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协**公司为此项目工程的分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私人经营存在明显过错,亦应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期间依法追加张某为被告。

(2)王某辩称:本人向***公司承揽***工程一期工程中的一栋综合楼、公寓楼等砌砖、抹灰、贴砖及零星瓦工、时工等工程后,把其中的零星瓦工工程于2014年4月再转包给被告张某。对于被告张某什么时候聘请原告李某要人不清楚,但原告受伤时是由其及被告张某聘请的管理人员共同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因原告是由被告张某聘请的,所以被告张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张某辩称:我与李某曾在同一个工地打工而认识多年,任何一人知道有工地需要工人时都会通知对方一起打工。对于本案工程,原告是经我介绍在2014年2月底时共同受雇于被告王某并进入被告王某的班组负责杂工的工作。当时被告王某负责的班组分成几个小组,原告与被告我属于同一个小组,每次均由我从被告王某处领取工资以后再与同一小组的其他成员平分,一般每人每天工资160元。所以我与原告同样都是受雇于被告王某,并没有向被告王某承包任何工程,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代理律师意见:****公司承包了****工程一期工程后将工程中的一栋综合楼、公寓楼等砌砖、抹灰、贴砖及零星瓦工、时工等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王某承揽。对于承揽后王某是否再转包工程、李某从何时起在涉案工地打工以及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公司均不清楚,***公司是在原告在工地受伤后才知道原告在被告王某负责的班组打工。***公司已就涉案工程向被告王某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另外**公司与王某有书面合同,对此****公司保留对王某的起诉权利。对于原告的诉求,***公司同意由法院认定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赔偿的具体金额。

三、法院认定:(1)**公司承包了***工程一期工程后,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王某完成上述工程中的一栋综合楼、公寓楼等砌砖、抹灰、贴砖及零星瓦工、时工等工程,并由王某召集人员进行施工,以工资款的形式进行结算,因此王某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自雇工人完成涉案砌砖、抹灰、贴砖及零星工程,其每天工作量多少,工作时间如何安排,由王某自己掌握,故***公司与王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李某由张某介绍受王某聘请为其在涉案工地进行具体施工,李某的工钱按每天固定数额收取,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2)法律承担问题:认定张某与本案纠纷无关联性,故对王某关于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王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意外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由于***公司选任了无资质的王某从事工程施工,应承担选任过失的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一院酌定**公司应对选任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雇主责任,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选任过失的过错责任,二者均负有各自独立承担各自赔偿责任的义务,故王某与***公司在承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后并不享有追偿权,其不能向另一人要求追偿;同时对李某而言,只要***公司与王某其中一方承担其赔偿责任后,另一方的该部分赔偿责任即可免除。

四、判决:王某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42789元,****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12356元;

五、本律师温馨提示:建筑公司转包工程时要谨慎(特别注意是否有禁止转包条款),为了规避风险,加强监管的同时,尽量找有信用、有财产、厚道的包工头和施工者。还有,在签好书面施工合同、协议的同时,特别关键的要购买一份保险。一份保险一般只有两三仟元,但可防范几十万、上百万的风险!!

附:

1、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定期或不定期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务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监督管理、并相应取得工资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雇人依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安排、指令进行工作,并按劳动时间的长短或工作量的大小获取报酬。

2、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承揽关系是以完成任务为目的,给付劳务仅为达到完成任务的手段,合同标的是劳动成果,承揽人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完成工作,整个工作过程都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获取的报酬是实现约定的固定数额的价款。

作者简介:    吴冬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股权、连锁加盟、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事务!电话:076089820008,1382278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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