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E的英文全称,是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意为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目前,中国未有法律文件对QDIE内涵作出明确定义,也未就QDIE制度出台任何全国性法规政策。
市场一般将其理解为:在人民币资本项自由兑换尚未实现之时,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QDII:QDIE与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似,但在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两个方面均有所突破。
QDII主要面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和全国社保基金等特定机构,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具有一定局限性。相比之下,QDIE投资范围更广,对境外投资的地域、品种、比例等均无特定限制,除了证券类投资标的,还可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对冲基金及不动产等。
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前海开发开放22项先行先试政策,其中一条涉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新,具体表述为: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QDLP:“这里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境外募集、境内投,简称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一种是境内募集、境外投,简称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深圳金融办肖志家日前向财新记者作此讲解。
有深圳金融办内部人士向财新记者解释称,深圳版本的QDLP即是QDIE。
中国的QDLP试点始于上海。2012年4月,上海启动QDLP试点项目,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制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进行境外二级市场投资。
上海的QDLP与深圳的QDIE二者相比,制度核心内容有所重合,但又不完全相同。深圳金融办曾在一份文件中作出解释称:可将QDLP制度理解为广义的QDIE制度的一个子集。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上海QDLP试点是QDIE制度在中国境内的首次落地实施,只是其主要面向海外对冲基金管理机构,开放范围相对有限。
2012年,上海首批六家境外对冲基金获得QDLP试点资格,分别为城堡投资(Citadel)、橡树资本(Oak Tree)、英仕曼集团(Man Group)、奥氏资本(Och-Ziff)、肯阳资本(Canyon Capital)以及元盛资本(Winton),各家获批额度均为5000万美元。今年敲定的第二批名单共有五家:瑞银全球资产管理(UBS)、德意志资产及财富管理(Deutsche Bank)、野村资产管理(Nomura)、EJF Capital、世邦魏理仕全球投资公司(CBRE Capital),各家分获1亿美元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