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小史

恩格斯曾经指出,人类社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性质,但人类的劳动愈不发展,社会制度受到家庭和血缘关系制约的程度就愈大。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婚姻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从原始社会的杂婚到一夫一妻制,从无秩序的乱伦现象到建立完备的婚姻法,无不体现出社会制度,人的思想意识,社会生产力等各方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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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始人群时期,人们除了在同大自然的生存斗争中互相依赖以外,性关系是联系他们的主要纽带,他们过着毫无限制的,杂乱的性生活。性关系无长幼的限制,人类在观念中也不存在生父生母和兄弟姐妹的这些概念,这就是人类婚姻发展史上的第一种婚姻形态,即乱婚(杂婚)

       后来,人类为了增强改造自然的能力,他们根据血缘关系,组成了―血缘群体,形成的婚姻形态即血亲群婚,血亲群婚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的变化形式,分别是:一 、无级别婚(这和杂婚不同,杂婚并不局限在群体内性关系),二、级别婚  三、份辈婚(婚姻在同一辈分进行,婚级按婚辈划分)四、表亲婚

    但是,由于血亲通婚出现了不育和畸胎使他们开始谋求族外婚,族外婚使血缘群体变成氏族,使人类从自然群体进一步走向社会,这种婚亲被称为:氏族婚。其发展阶段又可以分为这几个阶段:一、族外级别婚  二、两合外婚(两个集团的合婚,它不同于血亲婚,但是通婚结果仍有血亲因素) 三、环状联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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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母系氏族后期,随着人们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两性间的性交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发不可能,这时人们开始倾向固定自己性生活的对象,即每一个男子或女子有了一个较为稳固的或主要的配偶。但不能说他们只有一个性伴侣。因此,这时的子女仍不能确认生身父亲,世系只能按母亲计算,这种婚姻形态称为对偶婚。由于区域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阿注婚(它是我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盛行的“阿注婚”,阿注为“朋友”的意思。这种婚姻形态下男女过着暮合朝离的拜访式的偶居生活,无任何更多发共同关系)。二、母系小家庭(这种母系小家庭只有在某些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出现,不是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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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到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发展,社会分工出现了。女子专心养育操持家务,劳动范围便局限在家里。这样男子在生产上的优势逐渐显露出来。对偶婚日益稳定,也使他们有了确认自己子女的可能性。女方居住渐渐变为夫方居住,夫权制便形成了,对偶婚发展成一个新的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其主要的形式可归纳为:一、家庭公社婚(最初出现的一夫一妻制,并非独立的个体小家庭,仍保留在实行共产制经济的家庭公社中)二、抢劫婚。 三、买卖婚(是以女子在观念上属于男子或家庭的私有财产为前提)三、媒妁婚(出现时间早,在对偶小家庭出现后,配偶的结合往往要有一定的仪式,这就出现请人说媒订婚的事) 五、收继婚(妻子丧夫后不能外嫁,只能嫁给亡夫的近亲或同姓中的其他远方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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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古代婚姻形态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女性地位逐渐没落,越来越成为男性的私有品,从原来和男性有一样的性特权到所谓的“三纲五常”、班昭的《女诫》等无不体现着对女性的人身摧残和心灵蹂躏。是对妇女的禁锢和束缚。但从另一方面说,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社会生产力进步和社会秩序不断完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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