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

1.  保密津贴 <>  竞业补偿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BZLD200811034.htm

http://www.110.com/ask/question-724942.html

我们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对应的是“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混淆“竞业限制”与“保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http://www.laodongfawu.com/Content/200810132112488712.html

 

2. 竞业禁止

http://baike.baidu.com/view/757780.htm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 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 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 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 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 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 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 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
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_第1张图片

  竞业禁止漫画

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http://www.64365.com/faq/show.asp?id=188611

第一,竞业禁止的约定是有条件的,一是必须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还有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如果你不是这三类人员,这样的竞业约定也无效。
第二,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应该在你辞职以后支付,而不是事先补偿。你们公司如此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三,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应该事先予以告知,而且要与你们协商。如果没有告知与协商,你们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这样的约定无效。

 

目前只有深圳和珠海有了竞业补偿标准的规定

珠海竞业补偿标准:每年的竞业补偿金为年收入的50%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http://wenku.baidu.com/view/adeb3dd850e2524de5187efd.html

 

 

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dzyjyjz/2010032335161.html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有妙招

张小姐是十堰人。2009年9月15日,她来到位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客服。主要工作是为网络玩家答疑解惑和平台管理,每月工资1500元。今年3月6日,公司要求她离职,并签署一份《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离职协议)》。按照该协议第五条,张小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能到提供同类产品或同类服务的企业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张小姐觉得自己的工作不涉及核心商业内容,便拒签协议,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在该协议书第四条称:“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期限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该公司负责人张经理称,张小姐在竞业限制期间内的补偿已经以其工资报酬的20%支付了。张小姐大吃一惊:原来自己每月工资里,有20%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但是张小姐说,自己进公司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听说有这么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张小姐已申请了劳动仲裁。
  鉴于在竞业禁止协议上出现的纠纷,本文教大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有妙招: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技能比较单一的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
  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3年左右。
  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
  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6、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公司改名字重签合同,工龄还能继续吗

http://www.110.com/ask/question-45215.html

我们公司今年改名字了,现在要求合同到期的,以新公司名称重新签合同,以前的公司也不知道有没有被注销掉,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以前公司在注销或没注销的两种情况下,工龄分别怎么算,可以继续吗?但公司明确规定,新公司与以前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那请问从法律角度上公司所做的合法吗?若不合法,做为员工,该如何取证?

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受。
可以要求工龄连续计算或者给予补偿。
如果是变更名称问题不大;如果是新公司与原来的公司没有联系,原来的工龄需要补偿或计入新公司的工龄。

 

5.约定竞业禁止的比较法分析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800/213/2005/8/li89441420441218500213032_173435.htm

 

对以上两点,如果竞业禁止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合理,离职员工可依照《民法通则》第59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基于前述归纳和认识,再来分析前述案例,就不难发现其在程序和适用法律之外存在的问题:1.该案中无论原告的主张还是法院的判决,均未提及何种商业秘密须受保护,这是该判决存在的最大问题:这样的判例无疑会给用人单位恶意限制员工流动提供新的方法和途径,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负而影响。2.贾某不子答复原告律师函的行为应当是对权利义务的一并拒绝,法院认定该行为实质上是对获得补偿权的放弃,显属不当。将对等的权利义务割裂开来,造成一方仅享受权利,另一方仅承担义务,与公平原则相悖。

 

6. 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http://www.fairhr.com/HRJD/qkwz/3925.aspx

 

7.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http://www.gov.cn/flfg/2008-09/28/content_11084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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