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浅谈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协委员董明珠提案,建议改革个税起征点,把免征额从3500元上调至10000元。致公党中央、农工党中央也有相关提案,提出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全国工商联也提案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升至7000元,同时建议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45%降至3%~30%以下。

上述提到的免征额、起征点看起来是一个意思,事实上大有不同。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扣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上“3500元”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如果个税采用的是“起征点”,那就意味着按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总额超过了起征点最低限额3500元,就必须全部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起征点照顾的是低收入者,而免征额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这二者的区别不仅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其它各税种都有所涉及,例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里采用的就是起征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部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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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佳,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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