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利差=生息资产的平均利率-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可以进一步推出:
净息差(NIM)=净利差(NIS)+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1-计息负债/生息资产)
也即,当负债端成本抬升时,净息差与净利差之间的缺口会被拉大,由于净息差在考虑了规模因素的同时,又融入了结构因素和市场因素,因此净息差往往比净利差具备更高的分析价值。
ROA=净利润/资产余额*100%。
(1)又称净资产收益率,即ROE=净利润/净资产余额。
(2)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分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
第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用/营业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信贷成本=当期信贷拨备/当期平均贷款余额(含贴现)
该部分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1号令)。其中,
第一,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大额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5%、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20%
此外,同业业务目前还有以下约束,即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以及回购余额不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80%。
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 25%
2008年四万亿之后,央行提出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来约束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召开会议,部署改进合意贷款管理,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有关工作,央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MPA考核体系(即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随后不断扩充MPA考核范围。
MPA指标体系总共包括七大维度、14个指标。
2、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3、广义信贷指标为各项贷款余额、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金融机构款项以及表外理财等合计数。
4、指标评分如有区间,按区间内均匀分布的方式计算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均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按上一季度数据计算。
5、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主要从资产规模、替代性、关联度等方面加以确定。
MPA并非了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将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广义信贷指标范围。
2、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同业存单纳入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3、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货币政策回顾与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将影子银行、房地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MPA考核,优化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其中,绿色金融纳入MPA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首先对24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
4、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资便利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
5、2017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MPA评估体系中。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银行接央行通知,从2018年二季度起,下调MPA考核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性参数和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适度放宽对银行考核要求。
所谓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传统金融理念基础上,被正规金融体系排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因此,简单点就是以前那些银行看不上、顾不到、选择性忽视的客户(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贫困群体等)现在是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的领域了。
很显然,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国的创新,但可以说是中国在引领,目前国家已经把“普惠金融”当成一项国家战略,并制订五年计划来实施,相信此次针对普惠金融的定向降准将会作为一个中长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体来看,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上述贷款数据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2018年3月1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该《通知》在继续监测“三个不低于”、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总量稳步扩大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
两增两控” |
“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
“一二五”目标 |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
2018年11月7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还不相匹配、不相适应”。
“后续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资管新规之后,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归于统一,从认定原则上延用了2014年8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单只资管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的双重标准进行认定。
(1)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2)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也会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
(3)证券公司需要按照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计提操作风险准备,同时还需要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第一,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计提1%的风险准备;
第二,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计提 0.90%的风险准备;
第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计提0.70%的风险准备;
第四,其他定向资管计划计提0.50%的风险准备;
第五,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管计划加计1.50%的风险准备。
(4)基金子公司应当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同时也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5)公募基金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
资料来源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主要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第一,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其他调整项目。
第三,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证券公司对控制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一定比例计入核心资本。
第五,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第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八,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1)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2)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
(3)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不得低于100%。
(5)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6)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8%;
(7)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8)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高于6个月;
(12)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或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这里的“证券衍生品”具体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本部分资料来源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年第30号公告)。
(1)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4)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20%。
(1)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运作模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且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2)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其中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则可以豁免)。
(8)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9)单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12)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1)基金总资产/基金净资产,不得高于140%。
(2)封闭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总资产/净资产不得高于200%。
(3)杠杆型基金的杠杆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 ,但基金名称中应有“杠杆”二字。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2)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4)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第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第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且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这里的安全垫相当于保护层,即基金资产净值与到期日投资本金折现后的差额。
该信息来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第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第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3)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正回购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7)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久期有严格的要求:
前10名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份额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平均剩余存续期 |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比 |
超过50% |
不超过60天 |
不得超过120天 |
不得低于30% |
超过20% |
不超过90天 |
不得超过180天 |
不得低于20% |
(1)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发布,在延续资管新规的总体指导思想外,整体上看略有放松。
发行端 |
销售端 |
投资端 |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
(1)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资者; (2)因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 (3)封闭式和开放式; (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
(1)公募:销售起点为1万元; (2)私募:固收类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权益类和商品衍生品类100万元; (3)销售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专区销售和双录要求。 (4)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收受益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5)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6)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7)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8)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10)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
(1)公募理财与私募理财; (2)可以发行分级式理财产品和发起式理财产品 |
(1)代销机构不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不设销售起点 |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3)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4)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6)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7)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且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 |
转载自
博瞻智库(微信号Bzzk-research) 作者:任涛
https://mp.weixin.qq.com/s/5PURjNBjPS13OMo_sAta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