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设置消防防排烟设施场所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下列场所除符合人民防空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问;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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