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泸县残保金申报文件-如常成都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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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常残保金减免

 一、泸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一)、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方式 第五条用人单位通过《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由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录入《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系统》。 当地尚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进行网上申报的不需要提供)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加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章);

 5.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如领现金需提供原始财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需打印个人工资明细并加盖银行公章);

 6、用人单位详细有效的通讯地址。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泸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认定及审核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认定为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此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作为其他依据。 第九条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认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条 残疾人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工作月份折算为年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的残疾人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一)、审核程序 实行”初审-审结”两级审核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初审-复审-审结”三级审核制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审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该机构负责人负责审结;当地尚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分管理事长负责审结。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核的具体流程。   (二)、审核时限 自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审核确认书 申报审结后,用人单位如需要加盖公章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可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也可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邮寄方式提供。

更多四川其他地区残保金申报政策详见:https://www.cbjjm.com/1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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