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目录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确认实现原则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

企业所得税征收留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种类

o企业所得税征收留理

o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顶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则不得扣除。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对计税工资进行适时调整。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1.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确认实现原则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四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与工资的概念是不同的。
  工资是企业按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决定发放工资的标准。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职工个人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有必要在税收上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限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得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国家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适时对计税工资限额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征收留理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3)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种类

  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第一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设置原则主要有:
  (1)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2)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3)便于征管的原则。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确立是城市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意义主要是:
  (1)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
  (2)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
  (3)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
  (4)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规定除国营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的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当时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很小。为了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对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保留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因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大部分组织起来,所以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人。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负担要大体平衡”的原则,调整了所得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根据集体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85年4月11日颁布,从1985年度起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的集体企业,同时,该税纳税人应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集体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集体企业所得税不分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这套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的所得税率是相同的。为了照顾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以及根据国家政策扶持某些集体企业发展,税法中还规定了减免税条款。
  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手段。通过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可以合理调节收入水平,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平衡集体企业之间以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这样可以使各类企业在大致相同的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竞争,有利于引导集体企业按照国家的计划和方针政策进行生产经营,端正经营方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将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资产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私营企业产生了。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新情况,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施行细则。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它是按照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业、采掘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质游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转让财产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
  此外,税法还规定对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征税。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在税收上是中国法人居民。按照税法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中国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兼顾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几个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征收10%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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