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区域内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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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常成都分享双流区残保金政策

一、双流区域内企业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川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保障金计算标准

保障金应缴纳数额=(上年度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1.6%-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凡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标准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渠道?

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六、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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