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4

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就“强制医疗”再单独定规,既是为了充分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也是为了有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在新《规定》中,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具体详细规定,赋予各级检察机关会见权、询问权、审查权、调查权、纠正权,法律监督直指决定的司法机关、执行的公安机关,全方位弥补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短板。更加严密的法治之网,有利于防止“假精神病”“被精神病”出现。

精神病的强制医疗不仅涉及医学救助,还关系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自由,关乎司法权威、法律尊严,必须予以更严格的法律监管。“魔鬼容易出现在细节中”,哪怕之前有了《精神卫生法》和《刑诉法》专章,还是需要通过具体的司法机制将“被精神病”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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