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复习计划Day9

二、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1.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非财产性、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能够引起财产权利的产生和变更。
(二)人身权的类型
1.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
三、物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一)物权
1.物权的含义
含义: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有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以外的人,都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非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内容是对物的管理和直接支配。4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5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6物权保护方法广泛,既可以采取物权上的保护,又可以采取债权是的保护。
2.物权的类型
自物权:指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有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指权利人享有他人物的一定的方面的物权。
用益物权:指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3.物权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等保护的方法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的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同一物上。
物权公示原则: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应采取可取信于公共的外部表现方式。
物权优先原则: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二)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与商标权的总称。
(三)继承权
1.继承权
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际、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物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公民立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合同
(一)合同概念、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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