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复习计划Day6

一、刑法的概念及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1.概念: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罪犯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特征: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

(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化,明确化,实定化。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当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

二、犯罪及犯罪构成

(一)犯罪

1.定义:是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构成

1.犯罪的客体:为必要要件,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

①危害行为:作为(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有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义务,造成为何社会的结果)。

②危害结果。

③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

(1)自然人:

①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②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14岁—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实施犯罪行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犯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2)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犯罪,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一)共同犯罪

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人。

客观条件: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

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主犯:犯罪中起主要的领导作用,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3.胁从犯:共同犯罪中参加犯罪的人,应按照他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犯没有犯被教唆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单位犯罪

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特征: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具有主观性,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四、基本犯罪类型和职务犯罪

(一)基本犯罪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共分为10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罪等。

(三)职务犯罪

1.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行贿罪: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5)向单位行贿罪: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单位回扣、财物、手续费等行为。

(6)介绍贿赂罪:撮合行贿和贿赂人直接的行为。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又不能说明来源。

(8)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存入境外银行,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或其他财产,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公民的利益的损失。

(2)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负责任或不正确的履行职责,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3)徇私舞弊罪: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的行为。

五、刑罚

(一)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1. 主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当地公安和群众的监督下改造的刑罚。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监禁。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短期剥夺自由,强制其改造的刑罚。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终身改造的刑罚。

(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注意: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宣告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2年缓期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只适用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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