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论道】员工代他人打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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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鞠某入职甲集团公司,2012年11月1日调至集团旗下的乙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起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部经理。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鞠某的工作司龄延续计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可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公司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2015年6月24日,乙公司向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鞠某于2015年6月份期间早晨上班替刘某代刷考勤卡共计13次,严重违反《集团制度》中的第七条:员工必须由本人亲自刷卡,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刷卡,一经发现,代刷者与持卡人均视为当日旷工;第六条:每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或连续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五天者,或全年内累计旷工达七天者,除扣除相应天数的薪资及相应的补助和奖金外,一律被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鞠某收到该解除通知,不服解除一事,于2015年8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0元等请求。仲裁委裁决驳回鞠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新的仲裁请求。鞠某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诉讼期间内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履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鞠某存在代打卡的行为是确定的,争议的焦点是存在这种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并未对该种行为做出规定,因此,需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鞠某与乙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可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公司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第七条与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集团制度》第七条规定“员工必须由本人亲自刷卡,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刷卡,一经发现,代刷者与持卡人均视为当日旷工”;第六条规定,每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或连续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五天者,或全年内累计旷工达七天者,除扣除相应天数的薪资及相应的补助和奖金外,一律被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鞠某于2015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十余次代他人刷卡,依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可以与鞠某解除劳动合同。鞠某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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