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8

在这个春暖花开的日子里

我们迎来了女性专属的节日

一帘微风,一树桃红

都承载着女性最独特的美

在此精心筛选了部分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教大家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

妇女节的起源

从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劳动妇女罢工游行集会以来,至21世纪已走过了百余年历程。在不同的地区,庆祝的重点有所不同,从普通的庆祝对女性的尊重、庆祝对女性的关爱到庆祝女性在经济、政治及社会领域的各种成就。

《宪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刑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四条

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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