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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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难,成功更难!

刑辩之难,不在于事实、法律、程序,而在于办案人员包括律师,信仰法律的态度。

譬如,我代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子,去侦查机关交辩护手续时,警官居然不收,说:“你辩护到法庭上再辩护,来我们这儿干什么”。再三解释,直到搬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警官才非常不情愿的请示所长,又给法制科打了三个电话,才确认可以收下我的手续。考虑到警官的法律素养,我出门后又特意返回强调要把我提交的辩护手续和关于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入卷。警官很诧异:这还要入卷?于是我又搬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警官才打电话请示法制科:“律师要求把他的手续和法律意见书入卷,行不行?”说心里话,指望如此素质的警官接受我的辩护意见,完全可以套用一句法言法语——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再譬如,我的另一起涉嫌抢劫罪的案子。经过会见、阅卷、庭审调查,我以为该案:第一,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依法定抢夺罪更为恰当;第二,当庭播放的录像显示,第二起抢夺行为系第二被告人在其他被告人进入电梯并下行后临时起意在四楼电梯口独立实施,与其他被告人无犯意联络,不构成共犯。其他辩护律师均同意我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居然问公诉人:律师不承认抢劫怎么办?公诉人回答:第一起不是,第二起肯定是。结果收到判决书:抢劫,三年。真是让人无语。

当然,还有很多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令人钦佩,否则,也不会有律师的有效辩护。今年,我代理各类刑案29件,结案23件。已结案件中1件不立案,1件撤回起诉,1件不起诉,3件终止侦查,2件撤销案件,1件不批捕。另外,还有3件的判决结果令人遗憾。

虽然法谚曰:正义可能迟到,却不会缺席。但我始终坚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仅以上述实现所谓有效辩护的案件为例:

1、撤回起诉的案子,本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侦查机关却以合同诈骗500万立案侦查,我从侦查阶段就做无罪辩护,一直到法院开庭半年后,检察院才被迫撤回起诉。此时,当事人已被羁押1年又5个月,致其近千万应收账款难以收回。

2、不起诉的案子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是合同诈骗罪案的延续,检察院撤回起诉后,随意糊弄了一份所谓的新证据,改变罪名再次起诉,时隔近一年,不得不第二次撤回起诉。当事人本为连任4届的村党支部书记,却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错过今年的选举。

3、终止侦查的3件,第一件涉嫌非法经营罪,当事人刑事拘留37天,不批捕后先取保后终止侦查;第二件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37天后,不批捕。案发6个月后,被害人苏醒,不久撤销案件;第三件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当事人被羁押1年又2个月,4次退侦(期间变更审查起诉管辖),主办侦查员被停职后,公安机关撤回案卷、终止侦查。

4、撤销案件2件,第一件涉嫌盗窃,辩护人第一次会见当天即申请检察院拍照固定刑讯证据,后又获取无犯罪事实的证据,最终撤销案件,当事人被羁押30天(据说当事人获赔80万);第二件涉嫌妨碍公务,当事人被羁押37天,不批捕后撤销案件。

5、不批捕1件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当事人于案发8年后被侦查机关抓获,我以正当防卫辩护,自检察院9月27日决定不批捕后至今案件无进展,但侦查人员却以再次抓人、要走程序等方式多次胁迫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实答应被害人完全就是敲诈勒索式的要求(赔偿55万元)。

对上面这些涉案的人而言,谁敢说他收获了公平、正义?

我曾经在一次会见时偶遇一位干了20年刑警辞职做律师的同行。我非常清晰的记得他对我说过的一句话:如果所有的警察都和我一样做案子,律师就不会有任何辩护的空间。

姑且不论这位律师说的对与错,我却是真心希望在所有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中找不到任何辩点,看不到任何辩护的空间!

但,我知道:刑辩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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