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挂房车是房车下的一支,与自行式房车不同,拖挂型房车自身没有动力,需要额外的车辆来对其进行拖挂行驶。有很多车友经常就在自行式房车和拖挂房车之间摇摆不定,不知选哪个更好!就目前的国情而言,自行式出行略方便,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拖挂房车面临的问题也被大家妖魔化了,比如经常有朋友说拖挂不准上高速,交警抓到罚罚罚等等……这些还是因为关于房车的法规不明确、不完善,一些车友开着拖挂房车上路心里没底,近日,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关于C1驾照驾驶拖挂房车的案件,我们且来看看……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19日,王×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2017年9月2日,王×冰以车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牵引×××号轻型中置轴旅行挂车,由太原去大同,行驶至二广高速694公里处,在躲避路面障碍物(锥桶)时,造成×××、×××侧翻,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冰负全部责任。2017年9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2017年9月22日,王×冰自行承担高速施救费3300元,并在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车辆,维修费29221元,累计花费32521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第8款第2项的约定,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王×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同时牵引旅行挂车,与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故王若冰的损失不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进行赔偿。综上,判决驳回王×冰的诉讼请求。
由于王×冰认为一院审判不实,请求之下,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终审判决如下:
上诉人王×冰持C1驾驶证是否可以驾驶小型客车牵引旅居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GB7258-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3.3.4规定:“旅居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134号】明确区分了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其中载明: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车人数、运载质量、行车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各地公安机关抓紧纠正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规定限制旅居挂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错误做法,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本案中,牌照×××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轻型中置轴旅居挂车。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现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并无对持C1驾驶证禁止驾驶旅居挂车的限制。即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上诉人王×冰持C1驾驶证驾驶小型客车牵引旅居挂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交管部门亦未因上诉人所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对其进行处罚。故认为,上诉人王若冰持C1驾驶证可以驾驶小型客车牵引旅居挂车。关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辩称的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组成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列车,持C1驾驶证不能驾驶乘用车列车,与事实不符,亦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案中,上诉人王若冰驾驶小型客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与C1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人免责情形,不符合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的约定。故对于上诉人王×冰主张其损失应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这次案件也算给广大的拖挂车车友打了一剂强心针,但是关于拖挂车上路的驾照问题也还在不断讨论,不过目前来看,我们还是需要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说一个车友们普遍使用的拖挂上路的办法吧,路遇收费站走ETC,面对交警别慌,正常来说手续齐全,遵守交规,拖挂内未坐人,交警较少罚钱,最重要就是驾照与车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