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资料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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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科目《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的复习全书。参考多部法律法规和资料精心编写而成,严格遵循最新考试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共分8章,每章包括以下2部分内容:①核心讲义,根据考试相关资料及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考试大纲的所有考点进行了讲解,特别是针对一些难点和重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②章节练习,根据高频考点,精选习题,便于考生检验学习效果,巩固知识点。

目录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知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三章 基金从业人员操守

第四章 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交易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章 基金信息披露、估值和收益分配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试读(部分内容)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知识

【核心讲义】

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

《证券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原则性规定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此原则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应该对各种的交易主体给予公平的待遇,一视同仁。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在实践中,公正原则也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公正地办理证券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三、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四、《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如表1-1所示。

表1-1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2019年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复习资料全书_第1张图片

六、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召集、召开及表决的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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