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终于被纳入“公共场所”,再遇医闹,直接报警!

有媒体报道,6月22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泌尿科发生一起伤医事件,两名医生被一名患者刺伤,幸无生命危险。目前,医院已加强安保措施。


今年1月份,北京某医院也发生了一起眼科暴力伤医事件,人们对保护“最美逆行”医务人员的呼声空前强烈。


6月5日下午,北京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聚众滋事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同时规定,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多家医院拉开安检入院大幕。


而另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律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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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将医疗机构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立法层级最高、最明确的一次。
√ 医院被列为公共场所,其内部安全上升到公共安全,是对涉医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也是对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一种立法回应。

2

过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否是公共场所,困扰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很长时间。
曾经,当医疗设施、病历等被损毁,医务人员被侮辱、威胁、暴力伤害而报警时,常常被回复:
医疗卫生机构属于适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内保单位。
这样一来,即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定义列入了医院,乃至有具体的对“在公共 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 作秩序,不听劝阻的”的相应 处罚规定。


但是,由于限于没有明确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警方出警意愿就不高。
即使来了,也是劝说为主。
这客观上,也是“医闹”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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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频发的“医闹”事件,此前有的地方用地方性立法的方式加以应对。
比如,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此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终于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
这样一来,医院的治安主体就从保安上升到公安,一旦有“医闹”发生,警方就必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等规定,出警,并依法处理。


文/钱峰(媒体人)

编辑制作/夏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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