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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与伦理

近年来,在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中频繁出现大数据技术这个话题,那到底什么是大数据,又什么是大数据技术呢?以下是某些大众比较认可的大数据定义:

  1. 360百科:大数据(big data,mega data),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在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大数据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的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的5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密度)、Veracity(真实性)。文章标题_第1张图片

  2. 百度百科:大数据(big 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在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 中大数据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的5V特点(IBM提出):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低价值密度)、Veracity(真实性)。

  3. 搜狗百科:大数据(Big Data)又称为巨量资料,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概念最早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在编写《大数据时代》中提出,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的捷径,而是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有4V特点,即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
    以上三个定义都认为大数据是一种信息资产,需要新的处理模式来处理,具有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文章标题_第2张图片

而大数据技术是以数据为本质的新一代革命性的信息技术,在数据挖潜过程中,能够带动理念、模式、技术及应用实践的创新。(360百科)
在有关大数据技术的问题探究上,相关的伦理问题是最让人无法回避的。更有甚者认为大数据最大的挑战是伦理问题(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周涛)。而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主要涉及数字身份,隐私,可及,安全和安保等。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邱仁宗 黄雯 翟晓梅 三人做出了一些回答:大数据技术是把双刃剑,这种技术的创新使社会、商业、以及亿万人受益,但同时也带来风险。我们必须鉴定风险,平衡创新带来的利益与风险。其文章还探讨了与信息技术及大数据技术有关的数字身份、隐私、可及、安全和安保、数字鸿沟等伦理问题,并讨论了解决这些伦理问题的进路。最后,建议引入伦理治理的概念,指出大数据的顺利推广应用要求我们制订评价在大数据方面所采取行动的伦理框架,即伦理原则,为制订行为准则、管理和立法建立一个伦理学基础。(该篇文章发表于2014年的《科学与社会》第一期)文章标题_第3张图片

中国伦理学会网络伦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于丹也曾做过有关大数据技术的演讲(以“伦理学与当代社会核心价值”为主题)——大数据分析对于重建伦理价值体系至关重要。于丹表示,伦理化价值体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纽带,而时代的变迁带来了伦理价值迷失的社会动因,从大家族走向小家庭、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世界……“现在的学校教育往往是知识教育高于人文教育,一味追求发展的规模;我们的家庭中忽略了德孝文化、家族的伦理;今天,我们中的很多人都在低头刷屏、都在给别人点赞!我们今天谈伦理的话题首先要看到大时代对于伦理的影响。”面对难以抚平的社会伦理裂痕,于丹用大数据进一步阐释当代的社会伦理舆情——伦理舆情的高频词集中在家庭伦理、职业伦理、制度伦理领域;同时于丹指出,传播数据不是主要目的,解读数据才是最为关键。对于如何重建伦理价值体系的路径探索,首先应该借助大数据等量化研究方法全面呈现网络伦理舆情状况,结合质化研究方面探究伦理失范的症结所在;同时,深入剖析传统伦理价值体系中依然富有活力的文化资源,探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有效路径;进而借助有效的传播手段客观呈现社会伦理真实图景,引导公众参与讨论逐渐达成社会共识;调动有效传播正向伦理价值观念的积极因素,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伦理价值生态。

东北大学科技哲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薛孚曾做过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说到:数据的共享与挖掘不可避免,数据共享背后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当数据涉及个人隐私的时候如何共享这些数据才是道德的?在这里可以借鉴康德对绝对命令的第二条阐释“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11]36。简而言之,这一道德律令强调的是尊重。这可以通过提高数据用途透明度,调整个人隐私观,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搭建共同价值平台等方式来实现。
在大数据带来的变革中,个人和组织需要在风险和创新之间找到伦理平衡点,规避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才能使大数据健康发展。尊重个体的价值,提高价值与行动的一致性,是工程师和哲学家们需要共同关注的话题。

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回答众说纷纭,余只捡一二来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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