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监察制度、任职制度和被称为 “中国第五大发明的” 科举制度

    翻开浩瀚的史册,打开尘封的岁月,浏览中国古代封建官场,官员们如走马灯频繁轮换,真真是“人事有更迭,往来成古今”。我们知道,治国理政,离不开大大小小的官吏。中国自先秦时期开始,法家就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吏”的政治主张,到清代,唐甄提出“治民必先治官”的观点,不难看出,我国古代治国方略从来都是以治官来达到治国的目的。

    由于儒家“民本、仁政”思想的广泛影响,中国历代王朝对吏治问题高度重视,其重视的程度以及所建立的精美完整的系统,在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法国人文主义思想家伏尔泰表达过这样的意思: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最合乎自然而又最神圣的法则”之上的:中国的皇帝圣明仁爱;在公平完善的选官制度下,中国的官吏是具有知识和德行的人才;在公正与仁爱相结合的原则下,法律不仅仅是“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伏尔泰的话显然是一种误读,他忽略了中国古代政治的专制本质,但是,对中国古代吏治制度的推崇,却也不无道理。如何治理官吏,从古至今,历朝历代都留下有诸多经验。

     治理官吏,也就是对中央及地方官吏的管理。这这方面,中国古代形成有一整套完备的机制,它涉及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和监察等方面。我们知道,由人及物,县令与县衙,密不可分,交相辉映,他们共同构成了一部活生生的中国吏治文化百科全书。今天,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要详尽了解这些古代官吏文化,摸清官吏的选拔、任用及名目繁多的制度运行,几乎等于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但是走进密县县衙,面对着古朴有序的建筑群落,感受着等级森严的封建秩序,不追想一下过去鲜活的一幕,不了解一下繁琐但有效的科举考试、官员选拔任职之类的制度方法,恐有入宝山而空返之感。

1. 科考制度 源源不断的人才

    孔子曰:学而优则仕;白居易有诗曰: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须待十年期。《神童诗》中也有一句经典的话:满堂朱紫贵,尽是读书人。“仕”、“才”、“读书人”这些词语,恰切地道出了古代封建社会读书人的道德理想,通过科考、为官,达到“兼济天下”。间接地,通过绵延千年的科考制度,中国古代形成了以士大夫阶层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奠定了中国古代吏治文化的基础。

    今天,科举制度废除一百年了,百年来人们一直对它褒贬不一。其实,当我们冷静、科学、理性地对它重新审视,不难发现,它蕴涵着十分珍贵的可供借鉴的基本原理——选考。所谓选考,即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它与现代西方人事行政学中的“考选”(Selection)概念大体相同。以上的各项制度,自宋以后一直沿用,即便在当今考试中,许多些做法仍然不失其使用价值。

2. 沿革

    科举考试制度始于隋朝、唐朝,成熟于宋朝,盛行于明朝、清朝。在一千多年中,通过开科考试,共遴选了十万进士,为封建官僚机构提供了大量人才。

    唐代科举的一个非常显著特征就是进士科的崛起,进士科考试趋向于以诗赋为主,将自己的文学创作择优编成文卷,投献给当时达官贵人或文坛名人求得他们赏识推荐。

    宋代科考,轻诗词,重视实际能力,多用殿试策论。由于宋代文官政治的实行,大批文人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他们不仅在政治上有发言权,在文坛上也是左右风气的领袖人物。因此,宋代文人多为官僚、学者、文士的复合型人才,其知识结构远比汉唐广博宏大。

    明清科举考试,开始以八股文为主要内容。八股文的字数每多变化,明《四书》的题目规定要写二百字以上,《五经》的题目规定要写三百字以上。应试者为求胜出,往往愈写愈多,到了清康熙四十三年,始规定每篇八股文不能超过七百字,以后即奉为定则。

    由明代开始,科举考试内容陷入僵化,流于形式,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被狭隘,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到清代科举制日趋没落,弊端丛生。废除科考后,这一制度在中国社会中仍留下有不少痕迹,时至今日,科举的一些习惯仍然可以在我们的高考中看见。

3. 明清的考试

  • 童试:童试是头一关,府、州、县每年考试,考中者为秀才。
  • 乡试:乡试是第二关,三年一次,只有秀才才有资格赴考。应试的秀才们要在鸽子笼般大小的地方连考三天,考中者方为举人。《聊斋志异》的作者蒲松龄先生曾多次参加科举考试,终于没被取中,最后看透了官场的黑暗龌龊而放弃;《儒林外史》中“范进中举”,大喜过望,竟然一下子就疯了起来,正说明当年文人中举有多么艰难。
  • 会试:会试是第三关,也是三年一次,在京城的礼部举行。只准许举人应试,考中者为贡士。
  • 殿试:殿试是最后一关。清朝皇帝殿试处是在紫禁城的保和殿,由皇帝主考,从贡士中选拔进士。头三名为一甲进士,一甲第一名称为状元,第二名称为榜眼,第三称为探花。殿试有时还开恩科、特科,如康熙、乾隆时曾开博学鸿词科。由于三年才举行一次会试和殿试,所以三年才能考出一个状元。

4. 评价

    一提到科举考试,人们会立刻想到中国的一部古典小说,明小说家吴敬梓的《儒林外史》第三回中的“范进中举”一节,因入选中学语文教科书,现代人深刻了解到科举制度的负面影响以及它对人才的束缚和戗害,科考的敲门砖“八股文”,也因此臭名昭著,成为阉割人才创造力的代名词。

    事实上,一个制度的诞生,自有它的道理。公允地说,科举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整整一千三百年,对隋唐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体来说,我国古代科举制度比较客观和公道。凭着真才实学来加以应试,道道关卡,极其严格,最后还要经皇上亲考,才得以任用。走后门现象不太严重,实行的是公平竞争。考官们大都是一心为了国家,为了江山社稷而招贤纳良,考生们凭着真本事步入仕途。靠考试选官,考试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标准具体、方法公平,更多的人可以凭自己的本事经过考试去做官,做官的途径扩大了,这是社会一大进步。

    早期的科举,目的是为政府从民间提拔人才,打破了贵族世袭现象,整顿了吏制。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才制度,科举考试无疑是一种公平、公开及公正的方法,改善了用人制度。从宋代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拔人才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份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的有效方法。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才。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

    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仕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分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5. 影响

    科举初始,东亚的日本、韩国、越南均效法中国举行科举,越南科举的废除还要在中国之后。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传教士在中国看见科举取士制度,在他们的游记中把它介绍到欧洲。十八世纪时启蒙运动中,不少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推崇中国这种公平和公正的制度。英国在十九世纪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叙用方法,规定政府文官通过定期的公开考试招取,渐渐形成后来为欧美各国仿效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取的考试原则和方式与中国科举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纳了科举的优点。故此有人称科举是中国文明的第五大发明。

6. 有关科考的评论

    “考选制度,应该是也必须是包含着这样几种基本精神的:一曰公开平等,二曰竞争择优,三曰量才使用,四曰内行管理。这些,也就是西方现代组织理论所强调的普遍主义与感情无涉原则,以及择优选拔、据能授任原则。科举制时代的考试,基本上是体现了这些原则的一一尽管存在着极大的不彻底性。”(凤凰网对考选制度的评价)

7. 任职制度 一套严密的用人程序

    中国历史上对吏治的重视程度,在世界历史上似乎绝无仅有。吏治的成败关系王朝的兴亡,古代中国似乎早就认识到这个问题。在中国古代官吏体系中,科举制度为社会储备了源源不断的人才。在之后选拔任用官吏时,各项复杂而又严密的选官任官程序,使大量读书人挤在“学而优则的士”的浩浩官途上,如鲫鱼过江,确保了中国古代拥有当时世界上先进的文官制度。

8. 考核选拔官员

    从隋代科举取仕开始,应选人由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取得举人、进士等不同的科举资格后,即可候选入仕。

    在唐朝,入仕的途径除科举制外,还有“门荫”和“入流”。所谓门荫,是指凭借先辈的官资以荫得官;所谓入流,就是流外官经过考铨,升职为流内官。(唐代属于九品范围的职事官称流内官,低于九品职事的官吏称流外官,流外官多半是出身卑微的胥吏。)

    到了清代,官吏的选拔可分为正途和异途。正途,就是常规途径,主要包括科举出身的进士举人、贡生(包括恩、拔、副、岁、优五贡)、监生和凭借父祖的余荫而做官的荫生。异途,就是非常规途径,主要指捐纳、吏员考授和军功提任。如非进士、举人出身,欲做官者,必须先有贡生、监生身份,这种身份必须用钱去买,称例贡或例监,但不一定入监学习,然后再依各官定价去买官,称为捐纳。(所谓“例”就是捐纳的名目,如海防之需称“海防例”,赈灾之需称“筹赈例”等)。正途俗称科班出身,为世人所重。异途,多是买官,而被世人所轻。

    官吏的好坏决定了一个朝代的命运,所以官员的选拔、考核以及奖惩评定显得十分重要,都制定有详细的标准。授一任官职需要经过复杂的考核,最后等到单月选或双月选,也就是在吏部掣签领取委任诰敕,才能奉敕上任。故地方官都有“皇帝命官”之称。

    历代地方官的任期除明代为9年外,一般为3年,不得久居一地,任满若属卓异则提升,平常者则平调,有过者或革职或降级。但经考核本应升迁,百姓可以请求连任。

    仅举复杂的考核一例。据记载,唐代时,官员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日常材料,临考核时大臣主持,有统一的考课内容和评定标准(很复杂,不备举),分为九等,其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的为下下等,以考核定官阶俸禄的升降。

    在清代,官员选拔资格的考核达七项之多。如:一是别其流品。流品,即官员的出身。入仕者必须身家清白。凡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娼、优(卖艺人)、皂隶等人之子孙,概不准入仕籍。二是观其身言。即要品貌端正,言谈流利,身体健康,年貌相符,并现场陈述政见,书写履历,以考察其实际能力。三是核其事故。事故,即有无不合例定之事,如有无未结之案,父母丧是否在身等。四是论其资考。即查考俸期,升任官于升任内论俸,降补官于降补任内论俸,调任官准通算前任之俸,论俸必须计算准确。凡截缺、回避、丁忧服满、终养事毕、病痊销假,补缺后仍准接算前俸。五是定其期限。所定之期限,系指学习期、试用期及办理铨选过程中规定的期限。如拔贡知县、教习知县分发试用者,皆以一年为期满。六是密其回避。清代规定,本省人不能做本省的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五百里以内的,也必须回避;凡亲属不得在同一衙门任职,如遇及,由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则后到者回避。七是验其文凭。文凭,泛指各方面证件。如考取进士、举人的证件,贡、监生学业期满考职,部发的证件;役满书吏的证件;捐输人员,户部发给的证件,等等。

    “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其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補阙,为近侍之最(至二十七,余略,即各个职位的评价标准)。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以上而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以上而有一善,或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存状,为下下。按《新唐书》的记载,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旧唐书》记载的唐朝考官制度中考核的条目。

    “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证;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得者为留,不得者为放。”——《新唐书》记载唐时择人之法。

    凡大选,曰色目,曰状貌,曰才行,曰封赠,曰袭荫。考官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殿最,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此朝觐考核之始也。——《明史》记载的选官

9. 官员任官回避

    所谓回避制度,是我国古代在任用官员时,为了避免亲友邻里请托徇情,制定出一定的限制条约,以防患于未然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起始于东汉,沿用至清末。民国以来,以至当今,仍有沿用,但回避地域范围越来越小。

    回避制度起始于东汉的“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唐朝规定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北宋时,官员铨选中正式规定了任职须回避原籍,政和六年(1116年)下诏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北宋的这种制度为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其回避最重要的是地理回避和亲属回避,其次还有师生回避、拣选回避、科场回避和审判回避。

    地理回避就是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而有地产的亦须回避。明代回避制度颇严,规定实行大区域回避,即北人官南,南人官北,或西部地区调任东部。清代对官员回避本籍的制度,打破传统的按行政区划分的做法,改以五百里为限,即官员虽在外省做官,但与原籍、寄籍在五百里以内的地区,都得回避,教职只回避本府州县。如应该回避的官员,本人隐瞒不说的、假报亲属、师生关系或里程不实、借回避之名挑选官缺的,都有相应的处分条款。但确系家庭困难,也有申请获准指省任职的,称为“告近”。亲属回避,是指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有这种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

    此外还有两种回避:一是科场回避,主考官及同考官的子弟不得同入试场,此后回避对象延及到五服之内及亲姑、姐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二是审判回避,主审官凡遇有亲属诉讼案件,或主审官与当事人素为仇隙之人,此案审理则须更换他人为主审官。

    回避制度发展到清代形成了三个特点,一是较之历代更全面更具体更严密;二是满州官员较汉官为宽;三是外官严于京官,文官严于武官,内地严于边疆,内陆严于海防。

监察制度 一项最不容忽视的制衡机制

    为政清廉,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性与手段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时代,又经历代的不断发展,完善而成熟于明清时代。中国古代的封建监察机构,是维护皇权专制政治的御用工具,它从一开始就注重完备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法律体系,成为独具中国古代文明的一项政治制度,是中国古代独特的权利制约机制。

沿革

    秦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个监察网,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中央官员,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监郡御史直接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领导和节制。可以说,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

    汉承秦制,监察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监察御史的级别也提高了,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汉代比较好的经验就是建立刺史制度,再就是制定了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可以说秦汉是我国监察制度形成阶段。

    到了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监察制度进入一个较低落的发展时期,监察制度没有太大的变化,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但直接受命于皇帝,长官御史中丞职权很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另一个变化就是“风闻奏事”制度,也就是说御史不需要有真凭实据,只要听说有什么情况,就可以上奏对某个人进行弹劾。

    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这一时期监察制度组织完备、职责明确,唐代的御史台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在御史台之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立,互相牵制、互相配合,在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七道)监察区,监察地官吏,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自中央到地方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个不同是在地方设立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是皇帝在地方的耳目。元代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全国共设22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常驻地方,监察地方官吏。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职掌纠察,它可以“纠察内外白司之官”对全国所有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劾,另外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特的监察组织,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到了清代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与地方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合一使清代监察权进一步集中,另外还制定了封建社会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使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完整,也使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发展到了顶峰。

评价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自成系统,独立实行行政监察。而且多用年轻、资历较浅、品位较低的官员作为监察官员,“以小制大”,使得监察官员要自身求发展必须勇于履行所担当的职责(官小才不惜官)。

    由于监察责任重大,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不但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工作能力,而且还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洁奉公列为选拔监察官的重要条件。

    纵观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虽然是为专制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加之制度本身设置不是十分严密和完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古代吏治的腐败得到整饬,同时对于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和封建王朝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安宁稳定起了很大作用。其中相当的制度、措施对今天仍不失其借鉴意义。

    如: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 。自两汉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关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系统,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这样做,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为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另外,设置了“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监察制度。监察中,多用年轻、资历较浅、品位较低的官员担任监察官员,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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