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新规放宽融资杠杆 小贷人士:放宽了也不一定能融到资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老盈盈  “回归小贷本原,小额分散,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位华南小贷人士看了银保监会9月16日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下称“86号文”),如是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说。

在多名小贷行业人士看来,《通知》是一份再一次较完整的、明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进行全面指导的文件,含金量很高,对正规合法、专业服务小微三农的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无疑是展开了美好的前景。

2008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隔十二年后,86号文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界定。

不过亦有民营小贷行业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尽管监管允许小贷从银行融资,但实际上银行很看重小贷公司的背景,有国企背景和上市公司资质的比较容易从银行融到资,民营小贷几乎不可能。

“放宽了也不一定能融到资”

此次86号文中对市场影响最大,也是行业内最为关注的,就是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的放宽。 86号文明确小贷公司可以从银行融资,允许银行与小贷公司合作,文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而在12年前的《指导意见》中,当时还没有关于股东借款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手段的规定。

彼时的《指导意见》称,小额公司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如今,监管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进行了放宽,通过银行的融资杠杆比例从0.5倍放宽到1倍,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的融资手段杠杆比例为4倍。

事实上,融资杠杆受限一直是限制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小贷行业的监管评级体系。例如2020年,广东监管根据评级结果把小贷公司从优到劣分为AAA、AA、A、BB、B、C、D、E等8个等次,在融资杠杆方面,获AAA级(含AAA+、AAA)评级的小贷公司可放宽对外融资,余额为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非标准化2倍、标准化3倍);获AA级(含AA+、AA)的小贷公司可放宽对外融资余额为不超过净资产的4倍(其中非标准化2倍、标准化2倍)。

又例如湖南在2019年的时候制定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评级越高的机构,将允许更大的对外融资比例,考察结果分为A、B、C、D四类:达到A级的公司可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融资比例可放大至净资本的300%;达到C级(含)以上的公司可享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配;D级公司暂停对外融资。

“放宽融资渠道和杠杆肯定是好事,但是我们不是放宽了就能融到资了。”多位民营小贷行业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银行是很看重小贷公司的背景,有国企背景和上市公司资质的比较容易从银行融到资,民营小贷几乎不可能。

融资是一回事,融资成本又是另外一回事,国有民营小贷也有苦衷。一位湖南国有背景的小贷总经理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即便是股东借款成本也不低,基本是10%以内,而且对子公司ROE考核是很刚性的,股东给了钱你ROE就要达到7-8%,甚至更高。”

也有小贷人士对记者表示,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融资对小贷公司的底层资产是有要求的,可能是一些消费金融公司才会比较好通过这种手段融资。86号文影响最大的是做消费金融类业务的互联网小贷公司,ABS渠道是它们重要融资渠道,但86号文ABS融资的杠杆比率可能限制了它们未来的融资规模。

小贷机构是不是民间借贷?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当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 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通知,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讨论围绕“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要充分认清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社会贡献”展开。

小贷机构是不是民间借贷?是否需要遵循15.4%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亦表示,银保监会出台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小贷公司是被监管的主体。小贷公司作为被监管的主体,就不能说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以外的民间金融。86号文对小贷公司行业至少还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支持。

至于86号文对于利率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法,只是规定要“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多位小贷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最高法出发点是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利益,但是其负面的影响也值得关注,这样会导致小贷公司出现一种惜贷不愿贷的现象,导致市面上资金的流动性会出现严重问题,中小微企业想通过非传统金融机构去融资的渠道就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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