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不如先从落实加班费开始
其实在现实中,单位克扣加班费远不止是追求利润那么简单,很多实力雄厚的企业甚至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它们本身在金钱上没有克扣加班费的利益冲动,但却常把员工是否愿意免费加班当做考察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的工具,闹加班费的“刺头”被定义为缺乏奉献精神,丧失的是升迁、进步的机会。
每逢长假,节日加班费总会成为热门话题,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今年“十一”大假期间,前4天加班人员可以拿到3倍的加班工资,但根据媒体调查,仍然有很多劳动者未能拿到应有的法定加班工资。
关于“三倍工资”,相关法规是这么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值班,应属加班,应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为“三倍工资”,休息日为“双倍工资”或者调休。这样算来,如果8天加班,之后又不调休,加起来确实能挣平时工作20天的钱。
如果说几年前,在“三倍工资”规定刚推出时,加班劳动者因不知情而无法要求此项权利进而导致三倍工资无法落实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从2007年算起,《劳动合同法》已经公布了整整五年,连打工妹都从新闻上有了解到,这种情况下,“三倍工资”仍无法完善落实,其背后原因实在值得深思。
实际上,非但是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落实的不好,就算平时的加班,又有多少劳动者能“合法地”拿到加班费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班要自愿,须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加班每天最多不超3小时等,可我相信,肯定大多数劳动者都有过自愿从事无加班费“义务劳动”的经历。这就是当前的社会现实。
有人为加班工资普遍难以落实总结了三个原因:用工单位的失德、劳动者的失声、监管部门的失职。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须追问的则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三失”。
用工单位不会无缘无故的当坏人,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能,克扣加班费则意味着利润的增加,这是用工单位失德的本质原因。其实这种做法已经远不止是失德而是违法。但大多用工单位心里都一本明账:与违法所能获得的收益相比,其可能付出的成本微不足道,所以他们才敢于大胆妄为。
加班者为什么会失声,是因为中国劳动者普遍素质低、觉悟高?非也,他们心里也有一本明帐:与饭碗本身相比,加班费虽高达三倍总归还是一笔小钱,在就业难的背景下,人们普遍更珍视的是工作机会而非加班费。就算就业不难,单个劳动者的弱势也多半难与强势的企业相抗衡,而企业中原本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组织现实中常又形同虚设,难为员工代言。
其实在现实中,单位克扣加班费远不止是追求利润那么简单,很多实力雄厚的企业甚至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它们本身在金钱上没有克扣加班费的利益冲动,但却常把员工是否愿意免费加班当做考察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的工具,闹加班费的“刺头”被定义为缺乏奉献精神,丧失的是升迁、进步的机会。
在这里,出了问题的则是中国的现有企业文化。但不妨试想,一个连法定加班费都吝于付出的企业环境,员工在内心能有多大忠诚度?也难怪,调查中中国员工的敬业度会比全球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仅为51%。
至于监管部门的失职,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人手不足,经费欠缺,法规不够健全等,但我以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把劳动者利益视为必须重点维护的社会核心利益的足够认识,这是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多年以来过度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所导致的长期问题。
张居正曾讲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在的加班费问题就是这么一回事儿,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劳动者口袋里的现金,距离还很远。而要缩短这段距离,时间已经很紧迫了。
为了改革开放大业,为了发展经济,中国的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太多太多,但在新的历史阶段,经济利益已不是社会追求的首要目标,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家也即将推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温主人曾说,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们追求的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社会,而且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在这一前提下,迅速在全社会落实法定加班费,应成为公平正义社会的题内应有之义,成为收入分配改革计划的一部分,要加大重视,要健全制度,更要改变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