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勃律师提示:公司的幕后老板--实际控制人的刑事风险防范篇》

首先,实际控制人在法律上界定为实际控制公司、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并非是公司的股东,但在实际上“实际控制人”可通过投资、协议或“一些安排”对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

其次,结合公司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二)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实际控制人事实上在公司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公司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同时法律上也对实际控制人赋予了相应的义务。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实务中出现的风险情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个犯罪的主体,从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常涉罪名统计为:1.诈骗罪;2.非法经营罪;3.职务侵占罪;4.挪用资金罪;5.行贿罪;6.合同诈骗罪;7.单位行贿罪;8.集资诈骗罪;9.高利转贷罪;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贷款诈骗罪;12.票据诈骗罪;13.金融凭证诈骗罪;14.信用证诈骗罪;15.逃汇罪;16.洗钱罪;17.骗购外汇罪;18.内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3.逃税罪;2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6.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7.妨害清算罪;28.虚假破产罪;2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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