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法规-自学考试真题(课程代码05065)-论述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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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以及要约的法律效力

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效力: 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要约一经发出,便表明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更改和撤回。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内容不确定,发出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2案例分析

某甲从2000年3月起至2001年1月,销售给某乙价值20余万元的挖掘机配件,双方当时并未签订《购销合同》,某乙仅在提货时提货单上签名,提货单上只有货物数量和单价,没有付款时间。之后从2001年3月至2003年4月的二年多时间内,某甲未向某乙索要过货款,某乙也从来也没有主动支付过。2003年8月,某甲向某乙催要货款,某乙对该笔款项已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拒不支付。某甲于2003年8月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乙支付货款。 试问:

(1)什么是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规定?

(3)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

(1)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即公民或者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以下情况诉讼时效为1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3)法院应当判令某乙返还某甲货款,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而本案债权人甲于2003年8月向乙主张权利,所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论述抗辩权的含义和不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含义 :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抗辩权有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合同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先履行的一方对价给付是可能的。

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1)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2013案例分析

某年5月1日,胜利家具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即每套桌椅15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具厂的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4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1200元,10月底一次性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具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5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在给与优惠,每套按13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具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已收悉。 试分析:

(1) 要约和承诺的含义

(2) 要约和承诺应符合的条件

(3)5月3日胜利家具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具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请说明理由?

答: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应当符合: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3)5月2日胜利家具厂发出的函电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其性质为要约,要约发出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5月4日A机关的回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保持一致,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为反要约而非承诺。5月8日A机关的回函表示对新价格认可,属于同意要约的情形其性质是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详述合伙企业退伙的不同形式,以及退伙时的财产结算

退伙形式有:

声明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一)声明退伙的情形(双方达成一致)

(1)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当然退伙的情形(被退伙人条件不合适了)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4)必须具备的资格丧失

(5)合伙人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除名退伙的情形(被退伙人没有履行相关事宜)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出现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协议和合伙企业当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经结算合伙企业资不抵债的,退伙人不仅不能要求返还出资,而且还要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方法和比例,以其他财产充抵属于自己名下的亏损份额。退伙人在退伙后,仍然有义务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发生退伙的,应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2014案例分析

黄某是某私营制衣厂的缝纫工,2013 年2 月26 日生育一双胞胎后在家休息,4月7 日接到广方通知让其上班。黄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厂上班,直到5 月底才开始上班。厂方以黄某违反厂规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0 元。黄某向厂方提出,生育应享受90 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厂方以厂里女工多,厂规规定产假只能歇45 天,产假期间每月只能发800 元生活费为由予以拒绝。黄某为此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发所扣工资。

试问: (1) 《劳动法》规定如何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2) 本案劳动仲裁机关将如何裁定? 说明理由。

(3) 厂方的行为是否合法? 属于什么行为?

答: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就业平等保护 2.规定了禁忌劳动范围 3.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2)劳动仲裁机关将裁定用人单位违法,因为劳动法规定产假应该有90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扣除黄某700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3)厂方的行为违法,属于违法用工行为。

论述诉讼时效的定义和具体规定,以及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即公民或者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2015案例分析

38、甲为著名演员,乙为演出公司。2012年1月,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演出中演出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试问: (1)乙方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说明该权利的定义。

(2)合同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该权利?

(3)法律上是否支持乙方的行为?说明理由。

(1)不安抗辩权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2)先方有证据证明后方有如下情形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法律上会支持乙方的行为,因为如果乙方预支付5万元演出费,而甲因为伤情恶化导致无法参加演出,这样甲的利益将收到损害,甲拒付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详细叙述《建筑法》中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保修的主体、范围、期限以及责任的规定

(1)主体:工程的承包单位,通常指施工单位;

(2)《建筑法》的规定,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

(3)保险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遵照《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① 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 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⑥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当问题严重或紧急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倭和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016案例分析

清泉公司、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共同组建了恒兴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 万元。公司成立后,三家通过协商,将经营权承包给清泉公司。清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恒兴公司的名义将红星公司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以高出市场通常价格40%的价格购入,红星公司在收到购地款后,又采用赠与方式将300 万元汇入清泉公司的账上。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知道此事后,以自己和恒兴公司的名义对清泉公司和红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清泉公司与红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无效。

试分析:

(1) 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中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 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法院应否支持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是什么?

(3) 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土地转让权合同无效,清泉公司和红星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兴盛公司、恒大公司的合法权益。

(2)法院应当支持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红星公司,转让价款返还给兴盛公司,300万元商业贿赂款应当收归国有。

论述自然人不能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的原因,并详细说明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不能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因为我国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承包人)有严格的限制,必须要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而具备这些条件的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承担该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对于参加建设项目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纪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2017案例分析

27、某公司设备采购员到A商城采购笔记本电脑,将一台售价为5700元笔记本电脑看成5100元一台。该柜台售货员刚工作不久,也将售价看成了5100元一台,于是该采购员以5100元买了5 台。A商城发现后,要求该采购员支付差价或者退货。

问: (1) 如果笔记本电脑在该公司且完好无损,应当如何处理? 利用《合同法》进行解释

(2) 如果笔记本电脑已经处理给其他人,并找不到对方,应当如何处理? 利用《合 同法》进行解释。

(1)应当支付差价(变更合同)或退货(撤销合同) 理由:《合同法》规定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由于双方对价格产生了重大误解,所以在此情形下订立的该买卖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如果笔记本电脑在该公司且完好无损,应当支付差价(变更合同)或退货(撤销合同)。

(2)如果已经处理给他人,且无法找到对方,意味这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已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承担责任,如果是双方共同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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