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团体险卖给个人,骑无牌摩托车出车祸身故遭拒赔,法院:免责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7日,在保险业务员推销过程中,刘某为其丈夫赵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该保险为某保险公司与某救援服务公司为投保人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须知赵某并非救援公司员工,只需交100元保费,就得到标有员工福利的保险卡。

2015年3月12日,赵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牵引车相撞,在倒地滑行时被重型牵引车碾压,导致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但在2015年12月11日,保险公司依据和某救援服务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认为赵某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拒绝支付身故保险金,并出具理赔结案通知书。


保险公司辩称:

1、被保险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所投保险为某救援服务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针对此保险,保险公司已经和投保人救援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2、被保险人赵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属于保险合同禁止行为,有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为证,被保人赵某的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且被保人赵某驾驶行为违法,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某救援公司签订的各种保险协议,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予否认,但是被保险人赵某并非投保人某救援公司的职员,保险销售员单独向其推销保险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提示,赵某应不知晓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所以被告出具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方已经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缺乏关联性,被告的相关证据因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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