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车辆着火司机被烧死,意外险理赔“讨价还价”,法院:赔200万!

基本案情

投保&出险

2014年10月17日,罗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3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015年9月22日,罗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到其他车辆,造成车辆燃烧,罗某被烧死,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明,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毛某,该车辆由毛某租赁给罗某使用,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经核实保险公司已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赔付原告50万元保险金,但罗某家属认为本次保险事故符合"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单信息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为: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为: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私家车或公务车为:指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9座以下(含9座)汽车……。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是:罗某驾驶的小轿车由案外人毛某租赁予罗某使用。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商业营利性使用状态,故该车辆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对"私家车或公务车"作出的定义。依照合同条款,上诉人只能依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条款"理赔,而不能按照"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条款进行理赔。

争议焦点:

本次保险事故是否符合自驾车意外身故?

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判决要旨

本院认为:

保险合同所指的私家车是指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9座以下(含9座)汽车,而案涉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来看,性质为非营运,且本案中亦未有证据显示罗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时系利用该车辆进行商业营利;

其次,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行驾驶私家车",并未要求该私家车必须由投保人所有,故无论投保人驾驶的车辆为自行购买、租赁亦或向他人所借,均不影响其适用"自行驾驶私家车"该条款。

法院判决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0万元。但原告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司保险还需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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