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律师指导:保险公司未经同意自动续保扣费,投保人“被套路”了怎么办?

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5日,胡女士在某宝的线上保险平台办理了一款医疗险产品,由胡女士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交纳了保费。今年3月份胡女士突然发现保险公司在没有征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她的银行卡中划走了保险金1340元。这让胡女士感到十分气愤,于是她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诉。保险公司认为可以退保,但只能退还100多元的费用。胡女士因此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指控该保险公司在未经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取续保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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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近几年购买了一年的保险,结果每年都被强行从银行卡自动扣款续保,投保人“上当受骗”的报道屡见不鲜。胡女士的遭遇就是又一起典型案例。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未经投保人同意是否能扣除续期保险费,开律师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订立保险合同的自愿原则

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原则。对投保人来说,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自愿投保,其内容包括:是否投保、是否续保以及投保的险种等,都应由投保人自主选择。《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现行法律已就保险合同订立应遵循的自愿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这就意味着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像订立其他合同一样有充分的协商和选择机会,只能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如选择接受,只能是概括接受,不能对其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变更或修改。在此情形下,作为提供保险条款或保险产品的一方,保险公司更应该充分保障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而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他人投保。

未经投保人再次明确同意续保,保险公司就从银行账户扣费违反了投保自愿原则,不仅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投保人有权要求退回保费。

(二)“续保”的性质认定

“续保”是一个保险概念。续保是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或重新办理保险手续的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一般由保险公司于原保险合同期满前通知投保人,并与投保人进行协商,投保人接受以原条款和费率投保并确认的,保险公司以承保通知书(或签发新保单)的形式予以“续保”。

从上述意义上讲,“续保”法律上的含义应是保险合同的重新订立,这种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从性质上是两份完全不同的合同。新合同与原合同即使适用的费率及条款相同,也可以理解为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已将原条款和费率纳入新的合同中,它从本质上还是一份独立的新合同。

(三)自动续保条款的提示义务

目前大量保险合同中都“隐藏”着这样的条款:“投保人在消费期满日的10天前,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做不续保的通知,且在消费期满日后10天前交足下一期的保险费视为本合同自动续保。”

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主动或明确提示胡女士自动续保条款的存在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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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看,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预设了自动续保条款本无可厚非,只要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也可以接受。但投保时销售人员或网络平台并无明确解释说明和特别提示,同时保险公司在扣款之前也不告知投保人就令人十分难以接受。否则,如果消费者并无继续参保的需求,却又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产品中含有自动续保条款,就会导致“被续保”,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不满情绪。

这方面是有明文法规可循的,参照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产品不能未经投保人同意就自动续保、不能未经持卡人书面同意扣取保费、也不能以银行身份电话销售保险。另外银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赋予投保人自动续保、自动垫交等选择权的保险,应当在投保单中载明并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勾选;通过电话销售的,应当取得投保人明确的答复,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所以,“自动续保”虽说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一种,但那种不透明的“自动续保”条款还是少设为好,因为说到底,此类纠纷的实质还是销售误导在作祟。尽管我们可以理解,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但若不从小处着手,解决误导纠纷,久而久之只会使消费者失去信心,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律师建议:

1、投保时最好使用专门的扣款卡

买保险用的银行卡最好不选工资卡,信用卡很容易被自动扣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开律师建议办理一张专门支付保险费的银行卡,因为在自动续保期间,绑定账户上没有钱,保险公司过了缴费宽限期仍未扣款成功,保单会自动终止。

2、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合同往往字数多,语言晦涩难懂。这时候,针对一些重点条款或关系的事项要仔细询问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尤其对有没有自动续保的约定要重点关注。

3、切莫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对于保险产品要结合自身需求评估判断是否需要购买,切勿片面听信销售人员口头推荐或承诺。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与保险产品条款不一致的说明和承诺,消费者应当要求其纳入“双录”或采取书面声明等其它方式加以固化。

4、向保险监管机构举报

保险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12378”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进行维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网站设有信访投诉栏目,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信访投诉栏目中投诉。保险消费者想要投诉还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保险消费者应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各保监局每月开展保险监管机构领导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局长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可在各派出机构官方网站查询预约。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者保监会协调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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