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死因不明时,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意外险拒赔,合理吗?

基本案情

投保

2016年2月8日,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包括杨超(化名)在内的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险,每人保额40万元。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出险

2016年3月12日,杨超在住所突然死亡,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信,证明杨超的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

翌日,银行单位领导告知保险公司杨超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超的身故为意外死亡,做出拒赔。杨超家属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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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认为被保险人杨超的死亡因意外伤害致死,所以应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超系因遭受意外伤害致死,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主要依据为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信,但上述材料并不能证明杨超的具体死亡原因,更加无法证明杨超系因意外伤害致死。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信虽然名称为"非正常死亡证明信",但非正常死亡并不等同于意外伤害死亡。

2.原告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杨超的死亡原因,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后,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原告,需要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医学鉴定,但原告以保持尸体完整性为由,不同意尸检。被告亦告知如果拒绝尸检可能导致无法理赔,杨超家属表示同意。最终遗体已经火化,导致医院无法出具能证明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进而使得被告无法依据合同对原告进行理赔。

3.综上,被告在得知杨超死亡后,已经尽到了承保人相应的义务,并将赔款条件及时告知了死者家属,最终无法赔偿是因为死者家属拒绝尸检所导致,故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杨超死因不明,曾要求原告进行尸体检验而原告拒绝,无法确定杨超系因意外伤害死亡,故拒绝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此拒赔理由具备免责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规则该规定属于隐性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生效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

本案涉及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要旨

1.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具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而被告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故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对被保险人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2.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死亡须进行尸检作为理赔的前提,庭审中被告以受益人不同意尸检为由拒绝理赔,是在合同约定条款外对受益人的理赔设限,加重了受益人的举证责任,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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