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信用卡诈骗责任划分之比较

当前我国消费者网上消费金额及使用网上支付人数占比呈现双增长。但与之严重不匹配的是用卡环境,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常态,已经形成了一个地下产业。个人信息提供者不仅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房地产商、保险公司、淘宝和其他卖家的组织或企业,也有银行、医院、学校、工业和商业部门的工作人员。

虽然刑法不断修订以应对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条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这两个条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取代,但效果并不理想。严重的个人信息泄漏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来源。

中国的信用卡诈骗责任划分很不明确。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査难度大,耗费时间长,取得证据难,经常致使持卡人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还有法院认为伪卡交易纠纷因涉嫌经济犯罪,应“先刑后民”,并不受理民事赔偿。

相比,美国信用卡诈骗产生的损失责任承担规定得比较清楚,而且对持卡人非常有利。对于持卡人信用卡丢失或诈骗交易,根据美国的公平信用法案(FCBA),持卡人为其信用卡未经授权交易的最高责任为50美元。如果只是信用卡号码而非实体卡被盗,持卡人不用对未经授权交易负责。对于ATM卡或借记卡丢失或诈骗并资金转移,持卡人的责任取决于报告给发卡行的速度,如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持卡人的最大损失是50美金;如果超过2个工作日, 60日内报告,承担的最大损失是500美元;如果在60日以上报告,持卡人将承担全部损失。

在中国,对银行来说,信用卡诈骗带来的损失,通常会被扩张带来的利润所弥补,他们对信用卡诈骗风险的关注度不高。为此,最高法院主要裁判观点对信用卡诈骗责任划分做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是如果储户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且储户不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且银行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如案发后不久储户的银行卡到己方所在地的银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凭条及短息通知,或到己方所在或被盗刷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银行卡,证明案发时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发时到存取款或报案时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的,法院应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储户证明系被盗刷后,如果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该类案件中银行一般会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辦,但储户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存款被盗的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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