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刚给万达写公开信,有没这必要?也许他只有这么做

自冯小刚在微博上以潘金莲的口吻给万达发了公开信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冯小刚作为国内的大导演,影响力自然不用多说,至少在电影圈是这样。但我们从这次公开信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掌管者电影排片的影院来说,即便是知名导演的力量也要弱的多。纵然你名气再大,影响再大,也敌不过院线影院的一个“不排片”或“少排片”的决定。

有人文章分析说,冯小刚发公开信,正巧是在新作品上映之际,其意在为新片造势或炒作。我认为这个分析是不太准确的。首先,以他的影响力是不需要做这样的小动作的,在自己微博上宣传或多找几家媒体宣传就可以了。其次,写公开信总归算是一个得罪人的事,等于把这当中的一些内幕公开化了,难免会让对方感到难堪或者没面子。万一弄不好,甚至会彻底的惹恼对方。所以,我认为这封公开信倒不是为了炒作,而是确实他遇上了事,且希望以此来解决问题。

为什么是说想以此来解决问题?真的是已经到了要把矛盾拿到台面上公开化,让大家都难堪的地步吗?我认为冯小刚绝非是傻瓜,不到不得已是不会这样做的。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彼此的矛盾在私下已经无法解决。

我们可以从事后冯小刚接受采访的一段回答中看出来,其实私下里华谊公司是作过努力试图缓和矛盾的。下面是冯小刚的话:

冯小刚给万达写公开信,有没这必要?也许他只有这么做_第1张图片

                                                        (摘自网易娱乐)

可见,华谊曾因担心关系闹僵,还就“挖人”一事私下去向万达道过歉。先暂且不评论华谊从万达“挖人”这事,单就私下向万达道歉来看,华谊也是算够“低三下四”了。一般公司从同行那里去挖人,事后还会去打招呼吗?既然敢挖你的人,就不怕把关系搞僵。但华谊的这个道歉效果上肯定是微乎其微的。万达不会因为你一个事后道歉就当作什么事都没发生,在巨大的商业损失面前,道歉是绝对不管用的。

正是在私下彼此无法解决矛盾、矛盾又继续恶化的情况下,他才会用这种方式,倒不如把矛盾公开化,让大家来评论,还可以借助舆论给万达施加些舆论压力。此外,华谊与万达彼此之间的这种矛盾,知晓的群体是小范围的,甚至是仅存在于你知和我知之间。现在公开化了,更多人知晓和关注到了,弄不好还会出现一些有能力的中间人,甚至是公共部门会愿意介入出来充当调和者的角色,最终帮忙从中调和、化解矛盾。事实上,名人在网络上发表类似公开信的事例并非少数。例如,在2013年3月26日,韩寒曾就百度文库侵犯作家知识产权一事向百度总裁李彦宏发表过公开信。果然没过几天,李彦宏在3月28日就首度对此事作出了回应:“我本人也正与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如果百度文库不能有效地清除盗版,百度文库甚至可以关掉。这个事情调动了百度和很多其他部门的力量做这项工作,我也希望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我也跟我的团队讲得非常清楚,态度非常明确,如何管好。当然了,我们更希望跟版权方和作家能够共同探讨一种未来的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我也非常期待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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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韩寒新浪博客)

可见,这种网络公开信的方式还是有效果的。所以说,冯小刚的这篇公开信,我认为无论是由于迫不得已为之,还是从策略上来说,也许都是显得有必要的。

另外,冯小刚发这封公开信并非是一时脑热,一时气愤,相反确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背后是得到了华谊公司默许的。毫无疑问,冯小刚与华谊是一个共同的利益体,可以说是“共赢”或“共损”的关系。如果一旦冯小刚的言行不当,造成了更大的影片上的经济损害,那么华谊也必然将会是受害者之一。果然,在王思聪回应冯小刚之后,华谊的总裁王中磊站出来予以了回应,可以看出这是华谊官方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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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王中磊的新浪微博)

最后,我想说说公司“挖人”这件事。当下,公司员工跳槽或企业“挖人”,确实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同时,对公司来说,它却是一件比较头疼和警惕的事情。格力公司董事长董明珠曾在公开场合讲过这样一段话:“去年曾经有一家国内知名家电企业的领导,带来一个班子来珠海驻扎挖我们的人。知道这件事后,格力电器派人去将对方打了一顿。”可见,公司对“挖人”行为是持着一种多么厌恶的态度!但尽管如此,并没有哪一条法律禁止“挖人”这种行为,只要劳动者愿意就可以。比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的意思就很明显,只要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公司任职了,就可以辞职。只是附加了两个形式要件而已,需要提前三十日和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王思聪在微博上回应冯小刚时,提到了“敬业协议在身的高管”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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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于王思聪的新浪微博)

何谓“敬业协议”?用我们行话来说,其实就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它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一个法律约定,简单说就是,劳动者在职期间要遵守保密义务,以及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够从事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职业。当然,这也是法律考虑到当今市场人才流动加快而作出的规定,以此来保护雇主企业的利益。此外,竞业限制的人员也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来说,如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了这个协议,且对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单单从王思聪提到的“敬业协议”一词中,我们还无法判断出,华谊所挖的这位高管,其竞业禁止义务期限是否已经终结,以及是否在竞业禁止义务期限内从事了相关的职业。

在科技日益进步、人才流失加快的环境下,企业如何留住人才将会是企业面临着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与挑战。当然,也希望能够有一套更加相对完善的机制,来缓解这类“被挖人”公司与“挖人”公司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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