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红线第一弹——自融

      P2P网贷是当今不少朋友的投资手段之一,产品多样灵活,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和理财;同时也是不少人应急融资的手段之一,对资质征信要求不高,放款快。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即便是在监管不断收紧的2017年,截至2017年12月底,仍有1931家P2P平台处于正常运营,其中民间借贷活跃的北上广深浙数量就占了大半。

        那么在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的网贷平台中,如何甄别合规与不合规?要说合规要点,可以细到两百多条,行外人看得想吐,但最核心的是绝对不能踩的“十三条红线”,即824规定(如果不知道什么是824规定,请自行脑补)明文禁止的十三种行为。今天来说说十三条网贷红线第一弹——自融。

        自融,规范的讲法叫“网贷平台为自身或变相自身融资”。为帮助广大群众甄别,先说说自融的表现形式,危害后面说。

        一是平台企业自身在平台上融资。也就是说这平台发个产品标,一看借款人是平台企业自己。这个有点明目张胆,现在的监管环境下除非傻子才会这么做。那么如何不傻又能自融呢,往下看。

        二是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上融资。说白了就是换个陌生的马甲自融。这个不太容易察觉出来,因为谁也不知道平台私底下和这些企业有什么往来。一般得监管部门、律师、会计师等抽查过产品资料和会计账本了才能判断。所以啊,这种情况有没有,老百姓得看平台备案登记披露出来的报告。

        三是以关联方名义在平台上融资。说白了就是马甲换成自家人。上面第二种情况风险其实挺大的,毕竟不是自家人,拿钱了就是爷还指不定给不给呢,难以信任。所以还是自家人靠谱,换个自家人马甲。这种情况的发现难度介于前两者之间,因为现在企业信息还是相当公开透明的,谁谁谁开个公司,企某查、企某宝、天某查(因为不是我们客户,就不给他们打广告了)都是大数据挖掘的行家里手,一目了然(某娘这点就落后了)。

        那么关联方包括哪些呢,干货来了,持有或控制平台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再加上前面这些关联方控制的企业,都算关联方。看不懂?没关系,后续推出文章慢慢分别解释。

        然后说说自融的危害。824规定给P2P网贷平台下的定义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这定义的核心点就是信息中介,就像房产中介一样,我来撮合借贷双方,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自己不放贷,不吸储,借贷双方的钱也不直接从我账上过。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网贷平台拿钱跑路……

        还记得E租宝吧?是否还心有余悸?那就是典型的以融资借贷为幌子诈骗跑路!关于E租宝事件是否涉及自融将另撰文分析,此处仅为说明拿钱跑路的风险。

        所以禁止自融,最重要的监管动因就是坚守P2P信息中介的角色,防止平台拿钱跑路。当白花花银子摆在眼前时,人性恶的一面会充分暴露出来,小学思想品德课上的好学生不知道跑去哪里了。

        另外禁止自融的另一个监管动因就是防止非法吸储。自融就是把投资人的钱攥在自己手里,投资人的钱都是血汗储蓄,当然是吸储了。然而国家法律只允许银行类金融机构吸储,其他单位和个人吸储可不仅仅是无资质经营,更是非法集资犯罪,而且还是重罪。吴英案可能好多人已经记不起来了,28岁女青年非法吸储近4个亿,被判死缓!

        保持篇幅精简不多说了,一言以蔽之,网贷红线十三条,自融第一最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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