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真的可以用来逃债吗?

我们常听到关于信托机构这样的广告词:“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的利器,是财富传承的重要手段。”并举例洛克菲勒家族传承6代的原因,正是由于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近日又听闻贾跃亭在美国设立了不可撤销生前信托,以规避潜在的债务问题。信托除了用于财富传承,真的能用来逃债吗?

贾跃亭设立的信托真假不重要。但我们应该发现,信托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是个必须考虑的资产配置产品。

信托,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基于信托的性质。信托产品设定了一个受益人,只有这个受益人能够享受信托带来的好处。当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就把财产权转移了出去,这笔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也不属于委托人。所以,如果唯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那么信托就不能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换句话说,如有我们购买信托时,把受益人设置成自己的亲人,即使我们有了债务风险,这笔财产是不用去偿还债务的。所以在规避债务方面,信托是有作用的。

如果可以这么轻易的逃避债务,这就是创业者开挂的节奏,这么容易吗?比如某创业者融到了钱然后直接转为信托产品,然后就不用还钱和努力工作了,这可能吗?肯定不可能。

信托财产确实有隔离债务的功能,但逃离债务不是目的。如果要实现债务隔离的目的,首先需要对信托架构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其次还能满足法律的相关要求。

尽管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在我国对信托产品还有一个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所以,在我国如果法律认为委托人的财产不合法,很可能信托产品就不成立,那就无法达到隔离债务,财富传承的目的。

传言贾先生在美国设立的信托。但是据悉,在美国设立私人信托会比在国内严格太多,其受托人及信托律师需要对委托人进行全面的强化审查,关于资金合法性问题尤其谨慎,如果贾先生能在美国设立成功,那岂不是美国成了庇护逃债者的天堂,这个概率比较低。

除了美国以外,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私人信托后的2年内,委托人负有债务的,很有可能会被法院撤销信托,用以清偿债务,而如果其债权人能够证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之时就与欺诈的故意,则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权利,没有时间限制。

所以,想利用信托钻逃离债务的空子,有可能结果会得不偿失。

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制度让它具有其他类别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它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可以对抗第三方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

但要明白,信托是不用偿还未来委托人欠下的债务,但是如果等到债务及税务出现问题时,才想到信托产品,可能就已经晚了,达不到信托防范风险的效果,所以,高净值人士应该早作打算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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