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全过程——价款调整控制工具操作要领(十三)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工程造价大数据网的小编有为大家分享到《造价全过程——业主造价失控原因与承包商盈利机会分析(十二)》,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回顾。

本期更新丨价款调整控制工具操作要领

一. 08《计价规范》关于价款调整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领:

量变

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价变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式:

(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承发包双方各自的损失各自负责,工程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二、确认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新《规范》条文说明4.7.9中规定,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工程造价全过程——价款调整控制工具操作要领(十三)_第1张图片

三、价款调整重点——材料价差调整

3.1 材料价差调整的关键环节

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是其关键环节之一。材料价差调整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投资的经济效益,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由于工程造价具有多次计价的特点,即在初步设计阶段要计算概算造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计算预算造价,在工程承包时要计算承包价,在工程竣工后要计算决算价,各阶段都存在材料价差调整的问题。

要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如何调整材料价差; 二是选取合适的调整方法。

3.2 材料价差调整策略

1)《清单计价规范》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规定:

基本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2)策略

业主应尽量通过与承包方谈判将材料价差调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双方合同对于材料涨价风险未明确(约定)时的处理方法

材料价格的法定幅度为5%,即5%以内的有承包方承担,以外的由发包方承担。

4)操作办法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或约定的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3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此法是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与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 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 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 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 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中的应对策略

工程造价全过程——价款调整控制工具操作要领(十三)_第2张图片

五、建设单位审核工程价款调整时的注意事项

5.1 确定合同价格调整因素的作用

不同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用的解决方法也会有所差异,如:

(1)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采取变更估价的处理程序进行;

(2)由于图纸描述与实际项目的特征不符合,发、承包双方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首先应确定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在合同范围内不予调整,反之应该确定新的价格;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价款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风险各自承担;

(5)由于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采取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

5.2 发包人审核价款调整申请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递交的工程价款调整申请时,应该严格审查各项费用计取依据的合理性,避免出现多支付的情况,尤其是对于需要重新确定单价的项目,发包人要进行市场询价,并根据定额审查承包人上报的工程量是否合理;对于单价不变的项目,发包人的审核就是对工程量的审核,一定要严格依据定额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承包人多报工程量获取额外收益的现象。

六、承包商价款调整的管理策略

6.1 掌握价格变动的幅度,掌握可靠的证据

承包人应加强材料采购时的询价管理,注意价格指数等资料的收集。根据合同约定的价差风险和调整幅度,应该注意随时收集各类价格指数资料等有关证据,保存好原始发票、账单和文件记录以及监理工程师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信息。因为在价格调整的工程中,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价格调整审查时,都会十分关注有关证据的可靠性,施工单位只有收集齐全这些证据,这样才能造调价中处理主动地位。

6.2 及时提出

施工单位必须注意价格调整的程序,当价格上涨等调价因素出现时必须及时提出。按08版《规范》,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投标人应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投标人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6.3 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在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同时,如果还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应对措施费进行调整。08版《规范》中允许对措施费调整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

(2)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3)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定幅度。

允许对措施费用调整,是08版《规范》新增加内容,承包人在申请价款调整时,往往只针对综合单价,而忽略了相应的措施费用的调整,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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