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藏 、宁夏车补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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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财税【2015】10号

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企业比照机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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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税发【2006】83号

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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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政函[2006]123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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