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意外 民法上的侵权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警方通报: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有不少朋友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质疑警方意外事件的结论。
那么,该如何定性该行为呢?从刑法、民法角度,该案件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一、从警方角度讲,该事件确实是意外事件,不是过失致人死亡,更不是故意杀人。
1.刑法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2.本案不是故意,没有人想要害老头,狗的主人、小女孩不存在故意纵狗杀人的犯罪故意。
3.其次,牵狗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过失。具体到本案,刑法上的过失,要求狗的主人和遛狗的人,应该能够预见到遛狗会造成他人死亡而没有预见,才构成刑法上的过失。
但是,不可能要求每一个遛狗的人都能预见到狗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这个要求太高,不可能达到。牵狗人应该能够预见的狗会乱跑,也有可能会预见到狗绳绊倒人,但是,不可能预见到会致人死亡。如果要求这么高,那么,大街上每一个牵狗人,都是潜在的杀人犯了。
遛狗,是正常的生活行为,正如司机开车上路不属于危害社会行为一样,不是刑法上的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本案女孩没有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可能有刑法上的预见能力,更不希望结果发生,即使是成年人,也不可能预见,也不承担刑事责任。狗主人和女孩监护人不是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从刑法意义上,只能是意外事件。
二、从民法角度讲,是侵权行为,应该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1.狗的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小狗奔跑,狗绳绊倒老人,老人倒地死亡原因是小狗,小狗的责任,应该由主人承担,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哪怕被侵权人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老人没有责任。老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
3.女孩监护人承担责任。女孩将小狗牵出,是导致该事件发生原因之一,所以,女孩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1.如果女孩在公共区域将狗牵走,狗主人最少应该承担同等责任。因为女孩能牵走狗,就说明狗主人看管不到位。如果女孩在私人领域把狗牵走,狗主人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当然,如果女孩征求了狗主人同意,把狗牵走,狗主人承担主要责任。
2.该陪多少钱?
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农村居民可获赔的数额将和城镇居民按同一标准计算。
2019年广东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7.55元。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本案应该按照五年赔偿,共计240587.75元。
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