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快乐和幸福(14)

在所有的活动中,缺乏与充足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快乐之体验的性质。每个人都体验着满足、不合理的快乐及欢乐。在生活中,可以通过分辨这些快乐来区别不同的人。满足和不合理的快乐并不需要情感的努力;而只需要具有排除这种紧张的能力。欢乐是一种成就,它是以内在的努力、生产性的活动为前提条件的。

幸福是一种成就,它是人的内在生产性的产物,而不是上帝的恩赐。幸福和欢乐并不是满足由生理或心理的缺乏而引起的需要,它们也不是紧张的解除,而是在思想、情感及行为上全部生产性活动的产物。欢乐和幸福并没有质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只是在于欢乐所涉及的是单个的行为,幸福则可称作是欢乐的连续或完整的体验。我可以说“多种欢乐”(复数),但只能说“幸福”(单数)。

幸福象征着人找到了人类存在问题的答案:生产性地实现他的潜能。因此,他既与世界同为一体,但同时却又保持着他自身的人格完整性。在生产性地运用他的精力时,他提高了自己的能力,他“燃烧自己,却不化为灰烬。”

就生活的艺术而言,幸福是完美的标准;就人道主义伦理学而言,幸福是美德的标准。幸福常常被当做解除痛苦的逻辑对立面。肉体与精神的痛苦是人类存在的一部分,对这些痛苦的体验是必不可免的。人如果不惜一切代价要逃避痛苦,就只能靠完全超脱而加以实现,包括不体验幸福。因此,幸福的对立面并不是悲伤或痛苦,而是意志消沉,这种意志消沉是内在贫乏和非生产性的结果。

你可能感兴趣的:(第三节 快乐和幸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