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哥说|聘用兼职人员——这些风险必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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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正式员工的流程大家大致都清楚,但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聘用兼职人员的具体流程和风险是怎样的。首先需要了解一个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其实有窄义和广义两个维度,在劳动关系下窄义的兼职主要是指非全日制用工,而广义则既包括非全日制又包括劳务、个人合作等形态。锴哥今天和大家聊的是非全日制兼职人员的那些事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符合上述条件的兼职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相应的,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意义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会有所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签署或履行聘用协议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工作内容具体化

既然是兼职聘用协议,就尽量写仔细,以防今后发生纠纷时起争议,特别是工作内容的目标、指标、完成标志等,该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工作具体内容方面,不清楚的可以和公司用人部门领导、公司法律顾问商讨,毕竟一份周全的聘用协议,本身就需要经过多次修改,才能寻求到适用于公司实际需要的兼职聘用协议。

权利义务清晰化

聘用单位、兼职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务必罗列清楚,不能太概括性的描述,不能出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尤其是单位的技术、资料、操作等保密事项,一定要在协议中充分约定。聘用协议只有全面真实的反映双方的意志,实施过程才可能尽量避免分歧和矛盾的产生。

赔偿细则大胆化

对于用人单位方,违反兼职聘用协议一般有不按协议支付聘用福利待遇、单位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等,对此,兼职员工可以约定违反赔偿标准;同样,兼职人员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泄露秘密等,造成公司的较大损失,一定要设置较高额度的赔偿金额。

签订聘用协议后,我们就需要考虑大家经常问锴哥的问题了:单位该如何为兼职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为兼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第8条、第1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因此,单位向兼职人员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经包括了正常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无需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兼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虽然上述规定并没有涉及失业和生育保险,但是已经规定了“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因此单位没有义务为兼职人员缴纳失业和生育保险。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避免因兼职人员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损失。

原本公司聘用兼职人员的最初目的是为让工作更加便捷,但现状却是需要考虑规避更多与聘用全日制用工不同的风险,在无形中耗费了大量人时,这也是当前大量用工单位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能让聘用的流程简洁化,员工工作更加高效化呢?锴哥这里有高招——启用社会化用工模式,上文提到,当前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关系,而社会化用工模式则是将企业和兼职人员的关系从特殊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一种业务合作关系,只需要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业务合作协议即可,这种用工形态大大缩减了聘用的流程,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长、个税社保等要求的风险会减少很多,同时能有效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增加兼职人员的收入。因此启用社会化用工模式成为了解决聘用兼职人员用工风险问题的有效途径。

如想了解更多社会化用工详细信息可添加《锴哥说》微信(XFS_YangKai)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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