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分析

BOT融资一般指BOOT融资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转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OT融资方式产生了许多变形,BOT融资方式实际成为BOOT(建设一运营一运营一转让):BTO.(建设一转让一经营);BOOS(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出售);BS(建设一转让);OT(运营一转让);TOT(转让一运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的总称。从经济意义上说,各种方式区别并不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城市化进度的加快,现代化工业不可避免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包括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污染。因此如何治理污染、政府采取何种合适的融资模式以及如何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城市污水处理,逐渐成为环境治理中的焦点。从产业化方面考虑,可以对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它是一种“交易双赢”的思路:政府以未来市场高速增长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

建设、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所需的资金巨大,仅依靠政府筹资显然不够,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投融资渠道,而以政府特许权形式引入私人资本达到融资目的为特征的BOT模式,包括准BOT模式、TOT模式、托管运营模式和供排水“一体化"模式,是解决此问题的良策,下面分别对这几种模式进行探讨。

(1)BOT模式。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对政府而言,政府付出的不再是一次性的巨额财政资金,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特许经营权"。即政府可以用将来的按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来发挥现实的环境效益,变以前的一次集中支付为分期支付,可以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其次,有利于投资主体和投资结构的多元化。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我国历来是政府投资,投资结构单一,在立项、选项和建设过程中管理漏洞多,难度大,而且限于政府财力,积压项较多。采用BOT模式;可以从国际、国内乃至民间多渠道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放大,而且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项目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都会有较明显的提高。

(2)准BOT模式。此种模式是完全BOT模式的变形,其特点是项目操作依然按照BOT模式,不同的是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如国债,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此种方式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减轻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非常适合资金实力较弱的国内环保企业的运作。

(3)TOT模式。即移交一运营一移交,与BOT方式相比,TOT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a)对政府来讲,通过TOT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城市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所需资金,并且可以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

(b)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项目,建设期的风险完全不用承担,因此会产生较大兴趣,尽管其投资回报率会略低于BOT方式。

(4)托管运营模式。相对于BOT及ToT两种方式,委托运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对于政府来讲,无法通过此种方式收回投资,筹集建设资金,只能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而言,前期投入非常小,运营期间的支出与从政府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对稳定,风险较小,收益较低。

(5)供排水“一体化"模式。该模式是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与自来水项目打捆成一体,采用BOT方式建设。

相对于以上几种模式,供排水“一体化”模式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自来水项目具备投资回报高、政策风险小的特点,和污水处理项目相比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而且,可以将自来水收费体系与污水收费体系合二为一,有效地防范投资风险。此种模式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在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同时由于目前我国水价体系的特点,相对于水的处理成本,自来水处理成本远低于污水处理成本。而自来水的水价远高于现在的污水排放费。这样的项目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

而且投资回报高于单纯的污水处理BOT项目。基于以上几种模式,从产业化方面考虑,可以对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它是一种“交易双赢"的思路:政府以未来市场高速增长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环境治理投入的国债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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