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职业交流需顶层设计

          法律业务水平是法官检察官高还是律师高?因为现行法律职业基本是两种运行体系,没有办法给出权威答案。律师相对职业化程度较高,从事律师职业基本都要直接经手办案,单纯从事律所管理的很少。但是,法官检察官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职业化程度并不高,有相当部分法官检察官因为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并不需要办案,有的甚至进院数十年从未办过案,这些人的压根也不需要法律业务。员额制改革后,情况发生很大改观,改革强调入额必须办案。现在入额的法官检察官都需要直接经手办理案件,完成一定的司法绩效考核办案任务。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并无变化,入额的院领导仍需要承担依然繁重的队伍和业务管理任务,真正意义上的让审者判其实并没有完全做到,请求、汇报和讨论并没有减少。因此,入额院领导相当的时间是被管理占用,所以他们的办案数量相比于其他员额要少一些。目前,从基本面上看,律师和员额法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大体相当,但每个群体中又各有业务优秀和平庸,甚至较差的,评价标准也很复杂,既不能单纯看职位高低,办案数量,也不能看赚钱多少。律师中许多赚钱多以及入额法官检察官中职位高的,并不代表他们业务能力强,这其中许多是由于人脉等因素决定。在目前的体制下如何从海量的法律职业人群中择出业务能力优秀者确实是件很难的事,律师相对好一些,一战成名者不乏其人,而员额法官检察官则较难,本来重大案件由院领导员额来担当比较顺理成章,但现实是一些焦点热点案件中的法官检察官都隐在背后,人们都不认识,在社会上也没有影响力,这可能和司法决策的个人因素有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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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法律界不争的事实摆在眼前,一些名不经传的律师可以不经公务员考试、不经入额遴选,直接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而且是高级法官、检察官(上海市2017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任三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原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学平,拟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现任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的钟小凯,拟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而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是司法考试,还必须经过一年的实习期,经审核合格后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这种规则让法检两院的业务优秀者情何以愖!就有转任高级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大学同学的司法英才感叹:自己入错了行,无论办案数或理论文章远胜于他,但无奈自己依然只是个助理。在最讲究公平正义规则的法律行业,从律师队伍直接任命法官,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问题,极端的可能会极大伤害两院法律人的职业自尊和就业规划。

        其实甄别员额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业务能力是否优秀并非难事,关键看是否愿意去做。没有共识的甄别标准,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就会是分割的,职业蕃篱就不可能真正的打破,个别人的调动也只是盆景效应,哗众取宠而已。

        根据实践理性的要求,甄别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主要应当看两条:一是实践标准,看是否成功办理过争议颇大的焦点、热点案件,并收到社会较好评价;二是理论标准,看是否能够结合实际进行理论思考,并形成一定的调研成果。这里特别要注意区分案件数与业务能力的关系,一定要丢弃办案多就业务水平高的传统观念,更不能以看得见的辛苦替代看不见的辛苦以及天赋的价值。有人一辈子办了成千上万案件,但业务能力依然平平,而有人办案并不太多,但能力却出类拔萃。2005年到新加坡培训,该国公务员考核的理念令人印象深刻。他们把考核分为两类,一是业绩,二是直升机思维能力(主要考核做事的视野、认识水平以及做事方式等),业绩与“花红”(即奖金)有关,而直升机思维能力决定职务的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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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优秀的律师和法律理论工作者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中央司法改革提出的要求,然而打破法律人的职业蕃篱需要顶层设计,否则就会各自为政,部门利益作崇,比如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不仅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两年内还不能以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身份代理案件,律师转法官检察官也必须经过公务员教育等规定。关于法律人共同体建设的顶层设计,需要有整体性和系统化的思维。

        一是弱化法律人所在组织机构的行政性。 适度增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司法主体性,平衡执业中人格因素与非人格因素之间的关系。同时直面社会,体察社会,直接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社会对法律人评价的比重。

        二是要形成法律职业能力和经历的阶梯。顺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把法官职业作为诉讼三角架构金字塔的顶尖。要去除各自为尊相互轻视的局面,形成法律人共认的职业能力、经历乃至尊荣的梯度结构,促使法律人共同体内人员流动的良性循环。

        三是推倒一切由部门筑起的土篱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职业条件上要实现无障碍转换,员额法官检察官哪怕没有参与过司法考试,只要业务能力过硬也可以流动到律师岗位,也不需要试用两年反之才能转正。有能力的律师也可以选调担任法官检察官,不需要经过“逢进必考”的公务员考试以及入额遴选考试。

        四是构建法律人职业转换的程序性规则。员额制改革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划清了界限,也为职业流动所需的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和体系建设提供了可能。应当本着个人自愿和组织研判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潜艇人职业转换的游戏规则。组织研判应当包括双向的组织,首先需流出的组织同意,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接受的组织也要考察考核其德才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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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法律人职业流动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大幸事,对于解决司法各职能岗位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平等交流、透明高效具有极大意义。任重道远,我们要为此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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