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专栏:介绍ICP相关知识,ICP申请、ICP备案流程及所须资料等

什么是ICP证

  ICP证全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

  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公司必须办理ICP许可证。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的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网站实行ICP许可证制度。
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法规节选: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到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通信管理部门是指各省通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可以先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或者通过网络查询相关部门的网站信息,获取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如:广东省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请参见: http://www.gdca.gov.cn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 http://www.scca.gov.cn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fjca.gov.cn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http://www.shca.gov.cn/hyfg.htm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zca.gov.cn/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jsca.gov.cn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ahta.gov.cn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heca.gov.cn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sdca.gov.cn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http://www.tjca.gov.cn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http://www.bca.gov.cn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ecc.gov.cn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xca.gov.cn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http://hca.hl.cninfo.net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jlca.gov.cn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sxca.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咨询热线号码

序号 名称 备案咨询热线 (发布时间 2006-02-27)
1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0311-12300 0311-86699039 0311-86859958
2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028-87013129
3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0898-66533681 0898-66533682
4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0531-82092828
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020-87692337
6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025-85039806
7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0971-8588284
8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029-88333377
9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027-83519726
10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0351-8788032 0351-8788039
11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471-6684145 0471-6684170
12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891-6329494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771-2628411 0771-2639992
14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0551-5680606
15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023-68960878 023-12300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951-12300
17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022-60351158
18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0451-53005815
19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0431-8925397
20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0791-6218176 0791-6252504
21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0731-2338652 0731-2338625
22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0931-4501253 0931-4501254
23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021-63905006
24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0371-65795110 0371-65795119 0371-65330166
25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0591-28355716
26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0871-3557966
27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0571-87078277
28 新 疆 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991-5858733
29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0851-12300 0851-5624224
30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024-86581199
31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010-63310094
来源: 信息产业部网站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与备案 2004-04-21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刊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 经营性ICP申办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 申办经营ICP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公司概况,包括从事ICP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等;

(4) 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7)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

(8)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9)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2. 非经营性ICP履行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 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申请;

(2)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 网站的网址和服务项目;

(4)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申办ICP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1、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企业预登记名称证明;

3、公司概况(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

4、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涉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专项申请;没有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服务的,提交《保证书》(下载);

9、《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下载);

10、法人代表签署的《信息安全责任书》(下载)

申请者将上述相关材料送到湖北省通信管理信息安全处(武汉市江汉经济发展区江兴路10号),经核查无误后,正式接受申请,并将于60日内给予或不给予批准的答复。
非经营性ICP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下载);

4、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涉及电子公告服务的,要求专项备案。不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的,提交《保证书》(下载);

5、法人代表签署的《信息安全责任书》(下载)。

上海申办ICP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2004-04-22

   1. 书面申请;
   2.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企业预登记名称证明;
   3. 公司概况(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
   4. 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9. 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10. 若为虚拟主机客户代办ICP许可证应填写《代办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表》
  11. 申请者将上述相关材料送到受理处(中山南路508号一楼,电话63323030),经核查无误后,正式接受申请,并将于60日内给予或不给予批准的答复。

上海申办ICP备案证明须提交材料 2004-04-22

   1. 填写《ICP备案表》一式两份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2.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3. 若为虚拟主机客户代办ICP许可证应填写《代办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表》 申请者将上述相关材料送到受理处(中山南路508号一楼,电话63323030),经核查无误后,正式接受申请,并将于30日内通知申请者领取备案证明。

ICP申办常见问题答疑待 (2004-04-22)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正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进行核发许可证和备案,同时对其中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现将在发证、备案过程中申办者经常咨询的问题整理、归纳如下:

一、 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二、 什么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

三、 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具有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ICP,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四、 什么是电子公告服务?

答: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五、 申办ICP时哪方面信息内容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审批?

答: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内容。

六、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要经过哪些程序?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程序分为:申请、等待通知、办理许可证或备案批文、在许可或备案的网站首页上做标识。

七、电子公告分哪两大类?

答:电子公告分为综合类BBS和专业类BBS。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社会新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审批;政府网站、个人网站、企业网站开设的专业类BBS,是指限于学术讨论、技术服务、商业信息、行业信息、知识百科、生活时尚、音乐影视、文化艺术、科技、体育、保健、游戏、学习和教育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八、专业类电子公告服务哪些类别?

答:分为教育类 、科技交流类 、人才交流类、文化娱乐类 、生活服务类 、财经投资类 、消费购物类。每大类又有小类。

九、开办电子公告服务,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必须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以下五项管理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

申办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未经批准的电子公告服务栏目。

2、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度

获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对获得批准的各个栏目实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对所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3、用户登记制度

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张贴制度

在电子公告服务相关栏目的网页显著位置上,应张贴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和我局的标志。

使用者进入电子公告服务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其主要内容告知使用者本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的类别、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的警示和限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员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5、安全保障制度

对聊天室采取技术手段过滤为主,人工过滤为辅。对留言板等采取人工过滤为主,技术手段过滤为辅。若发现有明显的违法信息内容,应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我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申办许可证?

答: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主要以公司注册地为准办理发证或备案手续,同时到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若服务器所在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可在服务器所在地办理。

十一、 代理网站、个人网站是否需要办理申办手续?

答: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ICP运营商)代为制作网页并租ICP运营商的服务器空间的单位;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对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

十二、 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应该放在网站的什么位置?

答: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的要求,请按《ICP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标识及定位的说明》的规定制作,并在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批文后3天内放在网站主页下方显著位置,上网使用者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详细页面。

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

 

  温馨提示:这里的资料仅供参考,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可以先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或者通过网络查询相关部门的网站信息,获取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gdca.gov.cn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 http://www.scca.gov.cn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fjca.gov.cn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http://www.shca.gov.cn/hyfg.htm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zca.gov.cn/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jsca.gov.cn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ahta.gov.cn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heca.gov.cn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sdca.gov.cn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http://www.tjca.gov.cn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http://www.bca.gov.cn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ecc.gov.cn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xca.gov.cn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http://hca.hl.cninfo.net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jlca.gov.cn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sx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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