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真的不受劳动法管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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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不少企业在大力推崇“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人事管理制度,对激励工作、积极进取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那么被以“末位淘汰”的劳动者被侵犯了什么权益?要怎么维护?

石某进入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28日。不料,2016年8月,该公司以石某“月度考核业绩垫底”为由,解除了与石某的劳动合同。石某认为自己工作很卖力,公司将其“末位淘汰”违法,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电器公司将石某告上法庭。

公司能不能以“月度考核业绩垫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单方解除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此可见,企业能够解除劳动者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就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

最终法院判决电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石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被以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收集好证据对自己进行保护,劳资簿小程序按照所面临的情况和场景给出收集哪些证据的建议。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了调岗或培训,仍旧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合同呢?

企业必须证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还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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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了解企业中备受推崇的“末位淘汰制”,如有问题欢迎在评论中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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