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大结局,郭威离开杜家,支持生母,许敏起诉要求返还房屋

4月21日凌晨,开封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决定不予立案,几家欢愁几家忧。

杜新枝说警方已经查明了真相,还了自己一个清白,既然真相已经查清楚就没必要再继续纠缠下去了,并且杜新枝一味的指责许敏的律师李圣,指责他跌倒黑白,把错换说成了偷换,导致自己被社会舆论攻击,说李圣不会走长远的,故意带偏社会舆论,否决一审,二审判决,不负责任,对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说,许敏急着起诉要回房子是不是太急了?这么快要回房子,熊磊及孩子住哪里?

而恰恰相反的是熊磊坚决不肯返还房子,姚策生前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熊磊是否可以继续占有该房屋不返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姚策与养母许敏并非合法收养关系,也不是亲生子女,在无血缘关系的前提下,继续占有,属于不当得利,许敏可以起诉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房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购房出资和医疗出资都是许敏,而姚策遗产处理却是未给许敏留有任何余地,已经严重侵犯了许敏的合法权益。

姚策的亲生父母通过诉讼起诉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医院也已经赔付到位。

姚策的养母许敏也可以通过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那许敏为姚策买房,民法典施行前与施行后有啥不同?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前,关于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房而出资的,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会按照借款来处理,这在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有类似指导性案例,但是随着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这一现象出现了认知上的矛盾,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如果父母为已经结婚的子女购房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会被按照赠与处理,而且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项司法解释与之前司法实践的操作完全背离,这将会导致许多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的老人,如果没有事先明确为借贷关系,则出资的购房款会被认定为赠与子女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为《民法典》施行时间尚短,目前还没有看到最高院就这部分是如何与之前的规定相衔接或者区分的,等待后续的相关指导意见明朗化。回到本案中,若在《民法典》之前产生该诉讼,那么即使许某出资时没有特别约定,其出资亦可被视为对姚某夫妇的借款,姚某是房屋的产权人不假,但是对许某夫妇的负债同样也需要偿还。故综合上述种种,根据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许某想要回房屋基本上没有可能,但是许某如果想要回自己的出资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理应得到支持。看到4月8日的新闻称许某已经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这与我们的分析是一致的,只是要求返还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就是本案的关键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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